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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与企业减排

2014-10-24 09:09来源:《能源》关键词:排污费固体废弃物环境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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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总体来看,我国排污收费政策并没有显著降低工业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但需要肯定其积极作用,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缴纳排污费的排污企业会有一定压力和动力去加强经营管理、革新技术与装备,实现节能减排。

排污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环境保护,由县区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核定征收与管理,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我国已经践行30多年的排污费政策培养和锻炼了一批人、探索与完善了一系列程序、制度与规范,为未来亟待推进实施的环境税改革奠定了基础,也为不同地区的污染治理筹措了部分资金,促进了环境保护。目前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开展了排污收费工作。2013年全国排污费征收开单216.05亿元,比2012年增长10.73亿元,增幅为5.2%;征收户数为43.11万户,比2012年增加7.8万户,增幅为22.2%。

环境税猜想

我国各界酝酿已久的环境税征收方案至今仍未出台,但有迹象表明,排污费改为环境税不失为一种可能。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全面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深化财税改革”专题中明确提出要“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2014年4月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指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无论是进一步完善当前的排污费政策,还是制定实施未来的环境税方案,都要基于我国排污收费政策现存的问题进行优化和纠偏,大致可归为三个方面:一是现行排污费主要对排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无法对主要污染物排放“贡献”越来越大的生活源形成约束,进而表现为地区排污费征收水平和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之间难以找到显著的负向相关关系,需要研究并适时扩大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二是现行排污费在征收种类、标准、额度等方面的规定过于单一、片面,主要依据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音等主要污染物类型及其相应污染物中的危险成分制定,没有考虑到不同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量、特别是其行业产品的供求弹性,从而无法给排污单位形成有效的减排约束和激励;三是现行排污费规模仍然较小,在国家或地区层面,都不足以筹措到治理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所需的足够资金。

2013年,我国名义国内生产总值为56.88万亿,工业增加值为21万亿,工业企业利润总额为6.28万亿元。然而2013年上缴的各种排污费加在一起只有216.05亿,可以设想,如果环境税由排污费转化而来,那么216.05亿的税收如何承担起6.28万亿工业企业利润所带来的环境污染。解决途径要么从扩大征收对象和种类、提高标准等方面增加排污费或环境税征收总额,要么在排污费之外大幅增加地方生态环境治理筹资渠道和财政支持。

原标题:排污收费与企业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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