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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终身追责倒逼终身履责

2014-11-05 09:43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赵俊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治理环境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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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项要求的出台为即将实施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与1989年的环保法相比,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显加大了政府环境责任,新条文中有三分之一的条款涉及到了政府责任,特别是通过设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环境质量好转。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该条确立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方面显示了本届政府改善和提升环境品质的决心,另一方面,也给各级政府特别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带来了巨大压力。

我们知道,市场和政府都是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且明确提出简政放权的要求。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由于市场存在失灵的可能,政府在创造和提升国家竞争优势方面的某些作用也是市场不可替代的,特别是在公共产品供给领域,政府一直是主要的责任人。环境保护作为公共产品,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发达工业体的经验表明,尽管小政府、大市场(或弱政府、强社会)是现代国家的特点和趋势之一,但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却一直处于扩张态势之中,这是顺应环境治理能力提升、满足公众高品质环境需求的结果。我国在2008年的大部制改革中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也是基于这个目的。但与大部制改革不协调的是,1989年制定的环保法很难为“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满足公众高品质环境需求”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因此,全国人大在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时不仅强化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还通过环境目标责任制形成了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倒逼机制。然而,很多环境保护领域专业人士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却抱着观望甚至不乐观的态度。原因主要在于,尽管1989年的环保法有不少缺陷,但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环保责任是有明确规定的,当地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目标冲突时,其大多要服从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负责人对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别是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时,作出该决策的地方政府或其负责人很少受到法律上的追究。如果这种决策者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状况持续下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目标责任制将很难落到实处,通过设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来提升环境品质的目的也很难实现。

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决定,将成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尚方宝剑。这一决定将在环境保护领域产生以下3方面的积极结果:

第一,上级政府及其负责人干预下级环境行政机关正当执法的现象将大大减少。我国过去30多年的发展经验表明,单一GDP考核模式的存在,使得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有发展经济的内在动力。当环境保护的要求可能影响到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时,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往往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干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正当执法;另一方面,由于不当干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执法的上级政府及其负责人很少受到法律上的追究,这种有恃无恐的干预不仅已泛滥成灾,而且成为我国近年来环境质量恶化的主要诱因之一。

原标题:终身追责倒逼终身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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