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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倒计时 新法解读成学法利器

2014-11-28 09: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作者:星竹关键词:新环保法排污企业新环保法解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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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

第四十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解读: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紧密相关,是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污染设施的投资概算。同时施工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保证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同时投产使用是指建设单位必须把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转,不仅指正式投产使用,还包括建设项目试生产和试运行过程中的同时投产使用。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解读:

本条是关于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的规定。实施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关键,是确保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能够逐级分解得到落实。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条第2款对“区域限批”的事因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只要该地区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任务,该地区内所有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暂停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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