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除灰除尘政策正文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4-12-09 13: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环境天津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物质的。

(二)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单位,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垃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露天焚烧落叶、枯草或者在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由城乡建设、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者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城乡建设、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撒漏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市市容环境有关规定处罚。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防治法查看更多>大气环境查看更多>天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