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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4-12-09 13: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环境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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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对其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二)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五)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高污染燃料及其制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七)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气罐车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

(八)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物质的。

(九)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十)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

(十一)在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者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

(十二)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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