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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在即,为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草案)》等四项办法,完善相关执法细则,对新法的实际操作进行细化、补充。本报自今日起,将在一版陆续对四项细则进行深入解读。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的出台, 解决了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这记重拳也将随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逐渐发挥作用。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础法律,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于按日计罚的表述并不是非常具体。为使按日计罚更具操作性,环境保护部近日配套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哪些行为适用“按日计罚”?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按日计罚作了严格的规定,并授权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但却没有给出具体的适用情形。”赤峰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表示。
正如这位负责人所言,哪些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第59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污染物”,这是基层环保工作人员首先要了解的内容。哪些行为适用于按日计罚,正是《办法》进一步明确的重点之一。
《办法》明确的5种适用情形中的4种恰恰是环境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办法》出台后,将从经济手段上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企业违法排污问题。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第五条除规定了4种违法行为适用于按日计罚外,将“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也列入适用范围。同时,第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4种适用于按日计罚的行为,而第五条中‘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是一个兜底条款,结合第六条‘地方性法规的实际需要’,将使按日计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更具操作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处罚处处长姬钢向记者介绍。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是《办法》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一同列入按日计罚处罚范围之中。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明确规定了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措施。可以说,《办法》是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的有效衔接,违法行为可能同时既触犯了一些行政的法律义务,要接受按日计罚,同时也有可能触犯刑法。”赤峰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表示。
“法律重在实施,《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这对于基层环境执法人员正确实施处罚明确了目标方向、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尤其对没有任何这方面工作经验的地区更加重要。”唐山市环保局法宣科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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