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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可限行”写入法律

2014-12-24 11:08来源:北京青年报作者:桂田田 蔺丽爽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新环保法环境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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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

请10岁以下小孩代言最高罚百万

修订草案第三十条指出,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与初审稿相比,修改稿还首次明确“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这里的代言人,指的是“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人。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若违反该规定,可能面临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首都经贸大学广告研究所所长、中国广告学术委员会常委杨同庆分析,草案的这一规定以年龄为界定标准,进一步规范了广告内容的发布形式。“广告代言人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适用原则,必须是代言商品的忠实消费者和享用者,而10周岁以下的孩子对于产品的功能往往缺乏深刻的了解,此举进一步‘严格’了广告代言人的范畴。”

草案还对涉及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广告作出规范,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此外,广告法(修订草案)初审期间,有的委员提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得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为此,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形式

互联网弹窗广告需“一键关闭”

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实践中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建议增加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强对网络广告行为的规范。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

针对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的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惩罚力度。一是规定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布虚假广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予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是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代言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原标题:“重污染天可限行”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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