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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该由谁来埋单?

2015-01-12 09:5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刘秀凤关键词:环境污染危废处置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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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两个缺陷,一是缺少对政府责任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缺陷,但从长远来看,还是应当有对政府责任的专门立法;二是缺少针对环境损害者的责任立法,这样的立法才可以确保污染受害人得到足额赔偿,污染受损环境得到彻底修复。”环境保护部原总工程师、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杨朝飞说。

中石化青岛开发区黄维输油管线破裂造成原油泄漏,部分原油随雨水管线进入胶州湾。图为打捞船只在海面设置围油栏。中国日报图片网供图

很多污染找不到责任人

“污染者担责”必须落实

“污染者担责”是国际环境保护的最基本原则,也是环保法的一个基本精神。但长期以来,这个原则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很多环境污染已经找不到责任人了,甚至即使能够找到责任人的污染场地,很多也是由政府出钱埋单治理。

杨朝飞认为,这样的结果,一方面是环境污染治理不彻底,对受害人的赔偿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用全体纳税人的钱为环境破坏者埋单,这是对全社会的最大不公。

很多人一提到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就认为这是关于污染场地修复、危废处置等问题的法律,或是关于治污资金的一部法律。

杨朝飞认为,《超级基金法》的确与污染场地修复、危废处置、治污资金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但其核心精神还是关于环境责任问题的立法,主要是明确了环境破坏者的4方面责任。

环境破坏者要担哪些责任?

全部责任、终身责任、共同责任、连带责任

“首先就是要追究全部责任。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主要是罚款,还会象征性地给污染受害者一点赔款。国外的环境责任是指要承担环境赔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一是现场清污费用,二是受害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甚至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三是修复环境的费用,四是相关环境监测和评估以及律师等方面的服务费用。比如BP公司污染墨西哥湾就要拿出4200万美元进行赔偿,所有责任都要承担。”杨朝飞说。

其次,《超级基金法》还强调终身责任,责任不能因为企业转产、转让、更名、搬迁、拍卖、被兼并等而消失。杨朝飞告诉记者,终身责任也是一个过程的责任,从污染损害开始到污染损害法律纠纷终结之前,都要承担责任。

第三,是共同的责任,包括产权拥有者、经营者、操作人员等各岗位的人都应当负责。同时,导致事故者的责任和后来购买企业的人的责任是共同的。所以,国外购买企业时要先看有没有污染,如果有污染就不敢买了,否则把环境责任都带过来了。

第四,是连带责任。根据《超级基金法》规定,产权所有者等负有直接责任,但如果污染损害太大,企业无法赔偿,就要追究连带责任。比如,曾经给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曾经给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曾经给企业投资的股东等,他们都曾从企业发展中获利,就都负有连带责任。“所以,《超级基金法》颁布以后,美国有一批银行、保险公司与企业一起倒闭了。”杨朝飞说。

与当前倡导的企业社会责任强调自律不同,杨朝飞告诉记者,环境责任是一种他律,是由国家强制的。“环境责任立法是一项十分迫切的工作,也是真正提高违法成本的治本之策,今后务必引起人们充分重视。”

原标题:企业污染该谁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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