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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来了“重典治污”还需打通哪些梗阻

2015-02-06 14:55来源:半月谈作者:史卫燕等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水污染大气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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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新修订的、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许多前所未有的“重整山河”的新规定令人振奋。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依法反污、依法治污、推动环保,成为新法的要旨。新环保法能否铸就人们期待已久的“环保铁拳”,有效整治各地污染之源?半月谈记者在各地调查发现,新法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需要回答几大疑问。

新法来了,基层环保部门能否“雄起”

环保部门第一次有了行政强制权

旧版环保法正式施行于1989年,在此基础上,经过20余年的努力,针对环保领域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专项法陆续出台,形成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系统。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环保法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情况日益突出。

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副县长段外宾长期分管环保工作,他告诉半月谈记者,旧环保法“感觉像棉花”,对于如何进行罚款、拘留等量刑都没有具体规定,执法部门很难操作。

对此,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副局长张洪峰表示认同。“环保部门由于没有充分授权,这就带来了很多问题。”张洪峰说,“部分企业环境意识淡薄,不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直接就生产,环保部门没有查封权,有时只能眼睁睁看着他们排污。”

“环保部门什么时候有权去强制呢?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3个月以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强制执行还要经过审查、研究。随后,法院告知没有办法执行,因为企业已经建成,只能另外走一套程序,责令它停止生产。重新走一个法律程序,拖上一年甚至几年,企业已经造成污染。有的企业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前被转让,造成所有法律依据作废,因为没有执行标的了。”张洪峰说。

针对执法手段偏软、处罚措施不到位等顽疾,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停产关闭等新的环境管理职权和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手段,并特别规定对相应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显著提升了环保部门的执法地位。

新法出台实施使得环保工作更加有抓手。“环保部门享有扣押、查封权、‘按日计罚’权和行政拘留权。这是第一次赋予环境监管部门行政强制措施权。”广西天峨县环保局长韦荣建说。

采访中,不少基层环保部门负责人期待环保执法更为刚硬,呼吁从国家层面把环境监察机构纳入执法单位。

原标题:新环保法来了,“重典治污”还需打通哪些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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