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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到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目的,在规定责令改正时限和方式时,《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在现场调查时即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鉴于超标排污,环保部门需通过环境监测来认定,《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在规定复查期限时,综合考虑复查工作开展的及时性和执法实践的可行性,《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该负责人说,为充分发挥按日连续处罚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办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在排污者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下,环保部门应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同时,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再次责令改正,进入下一个按日连续处罚周期。多次被责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不受次数限制,直到违法排污行为终止。
统一规范,保障被处罚者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说,按日连续处罚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关乎排污者的切身利益,因而更应保证其实施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充分保障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在责令改正时,应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在决定书中载明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其实,在新《环保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前,一些地方性法规已做了有益探索。如《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可对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行为实施按日累加处罚;《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适用按日计罚的环境违法行为种类,既包括排污者未取得(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按照(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也包括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投入试运行等涉及排污的违法行为,并规定按日计罚的每日罚款额度为1万元。
“为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维护起公平正义,有必要对各地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的实施加以统一规范。”该负责人说。
■要点提示
违法排污的认定与处罚
现场认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监测认定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计罚日数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处罚次数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罚款数额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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