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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制度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罚无上限”,而且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把高悬的利剑。”
“过罚相当”连续处罚直到违法行为终止
记者看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围绕新修订《环保法》第五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规定,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确定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评判标准,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处罚制度与其他相关环保制度的并用关系。
该负责人说,如何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具体包括哪些情形,成为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了很多义务性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即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包含“违法”和“排放污染物”两层含义,却不是二者的简单叠加,而是强调排污行为的违法性,强调此排污行为对环境造成影响这一后果。据此,《办法》列举了4种典型“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一是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二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三是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四是违法倾倒危险废物。
由于“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多而复杂,《办法》还规定“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这一兜底条款。对其他一些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如排污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排污申报或变更申报、拒绝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等,由于不直接涉及“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直接对环境造成影响,因而未列入“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中。
根据《环保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根据环保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也就是说,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并不仅限于“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地方性法规可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特点、环保需要,规定其他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
据《环保法》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必须具备4个条件,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于是,《办法》设专章用10个条款内容,详细规定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即初次处罚、责令改正、复查、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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