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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更适合做PPP项目专业机构牵头人?

2015-03-12 11:15来源: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作者:汪毅关键词:PPPPPP项目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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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PPP)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随后,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相继发布关于PPP模式的众多政策文件,安徽、浙江、四川、河南、江苏等省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PPP模式政策文件,财政部和部分地方政府设立了PPP中心,负责PPP项目的推进工作,社会资本对此产生了极大兴趣,金融机构也采取相应的支持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掀起PPP热。

PPP模式的复杂性需要借用“外脑”

仅以以下两个PPP模式的主要特点,即可知PPP模式的复杂性,这需要政府或社会资本借助“外脑”的力量,高效、保质完成整个PPP模式的设计、建构、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PPP模式涉及众多主体

根据2014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所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PPP模式涉及众多主体,具体如下:

1、政府。政府在PPP项目中,需要同时扮演以下两种角色: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以及作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或者购买者的代理人)。

2、社会资本方。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

3、融资方。PPP项目的融资方通常有商业银行、出口信贷机构、多边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等。

4、承包商和分包商。在PPP项目中,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选择是影响工程技术成败的关键因素,其技术水平、资历、信誉以及财务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贷款人对项目的商业评估和风险判断,是项目能否获得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

延伸阅读:

环保行业深度研究报告:PPP模式的投资大机会 

原标题:谁更适合做PPP项目专业机构牵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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