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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全文)

2015-03-17 13: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环保部贵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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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 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 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⑴监测范围

9 个市州中心城市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办函

〔2012〕1266 号)。

⑵监测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① 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的基本项目(23 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 的补充项目(5 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 项),共61 项,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 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 项。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 项(见环函[2005]47 号),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 项。

⑶监测时间

常规监测

每月1~10 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

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6~7 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⑷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常规监测数据

各市州站于当月20 日前上报数据至省站综合室。省站审核后,于当月25 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至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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