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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全文)

2015-03-17 13: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环保部贵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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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各市州站于9 月30 日前上报数据至省站综合室。省站审核后,于10 月15 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至总站。

2.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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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监测范围

县级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⑵监测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常规监测: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的基本项目(23 项,COD 除外)、表2 的补充项目(5 项)共28 项。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 和水位等指标。小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的基本项目(23 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 的补充项目(5 项)和表3 的优选特定项目(33 项),共61 项,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 项(见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⑶监测时间

常规监测

每月1~10 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

小全分析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 日采样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⑷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

(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⑸数据上报和报告编制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采样及分析,统计后常规月监测数据于当月20 前上报省站。报送数据需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顺序上报;并且在表格设置时必须列出对应标准值,同时做出水质评价。省站对监测数据汇总分析后编制《贵州省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季度小全分析数据于3 月、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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