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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全文)

2015-03-17 13: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环保部贵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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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及12 月底前向省站报送。省站审核后,于10 日内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每半年由省站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

⑹报告要求

根据相应监测数据编制正式水质综合报告,超标项目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对超标项目和超标原因做出分析说明。以上各类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若监测数据异常时,承担监测分析的单位须立即通知水源地环保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

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⑴监测范围

各乡镇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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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监测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 的基本项目(23 项,COD 除外)、表2 的补充项目(5 项)共28项(并统计取水量)。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 和水位等指标。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 项(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⑶监测时间

每月1~10 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

⑷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

(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⑸数据上报和报告编制

各县市环境监测站于当月20 前将乡镇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地监测数据上报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各市州环境监测站汇总后于当月30日前报送省站。数据需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顺序上报;并且在表格设置时必须列出对应标准值,同时做出水质评价。省站对监测数据汇总分析后报省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若监测数据异常时,承担监测分析的单位须立即通知水源地环保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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