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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变环境管理模式的思考:以问题为导向还是目标为导向?

2015-03-24 10:24来源:新环境微信作者:张伟锋 周玉芬 成钢关键词:污染排放标准污染物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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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山西省已经开展了这方面的实践,2014年8月,为实现山西省火电行业可持续发展,山西省政府下达规范性文件,要求火电实施超低排放,使燃煤机组达到燃气的排放要求,在此状况下,火电行业基本可以实现增加装机容量而不增加新的污染物排放。“十三五”期间,应结合火电行业经验,分阶段、分步骤地逐步提高重点污染行业排放标准,对于快速扩张的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标准,并加快推进主要污染行业超低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使其逐渐走上法制化轨道,提升标准的权威性。

三是建立全面的环境质量管理的工作体系。完善排污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排污许可和环评衔接排放标准与质量改善要求,对发展势头猛或正处于上升周期或与环境质量密切关联的电力、水泥、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根据产能、产量宏观调控需求,选择适合的行业特征因子,严格实施行业性总量控制和地方排放标准。

建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政府政绩评价考核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将表征绿色发展的有关关键指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政绩考核体系中。重视“绿色政绩”考核结果的运用,体现用人导向。研究制定主要领导干部任中、离任环境审计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2、推进新环保法实施,促进环境保护法制化管理。

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使得山西想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长期保持执法的高压态势,尤其是面对山西主要污染行业排放标准逐步严格的背景,依法治污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应以新修订的环保法实施为契机,加快推进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地,充分发挥新环保法促进减排治污的效用。

一是建立完善执法管理体系,做到执法必严。“十三五”初期,应根据新环保法的实施进程,逐步制定山西省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理顺司法、公安、环保部门在环境违法案件中的职责。针对环境违法,尽快研究制定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新措施的执法规范,制定本省严格的罚款标准和处罚要求,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顽疾。

加强取证、鉴定、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司法鉴定权威,探索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模式,确保新环保法不折不扣地执行。逐步利用细化的法规条令替代行政命令,进一步明确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能,明确国有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领导个人法律责任,营造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公平的环保竞争平台、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履行同样环保义务的公平守法环境。

二是不断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做到违法必究。加强基层环境执法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强环境执法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执法调查取证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等,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有效性。

充分发挥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在环境执法中的作用,加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强化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全面执法,进一步发挥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管的职能,积极支持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环境管理权,建立和完善综合执法联动机制。

三是构建全社会生态环保诚信体系,降低环境保护管理成本。环保诚信缺失致使山西省环境监管任务负荷持续加重,并使得环保执法效果大打折扣。构建以企业诚信为重心的环保诚信系统,并逐步深化政府与个人行为的环保诚信,是山西走向生态文明的必选之路。

原标题:以问题为导向,还是以目标为导向? ——关于山西转变环境管理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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