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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环境税是治理我国环境污染和适应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的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是完善环境经济手段和构建我国环境政策体系的需要,是完善环境税制和深化税制改革的需要。
我国目前对于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污染排放实行的是排污收费制度,因而对这些污染物排放征税实际上就是排污收费的费改税问题。
环境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同时,纳税人应该与污染物排放之间存在着直接联系。
环境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应该包括现行排污收费中规定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污染物,未来还可以根据需要将其他需要治理的污染物(如光污染、热污染等污染)纳入进来。
在污染排放税的具体实施中,其征税范围和对象有两种可能的选择:一是将现行排污收费的征收对象全部纳入环境税的征税范围,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全面改革;二是只将部分重点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水排放纳入环境税的征税范围,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部分改革。
实行部分改革的原因在于:在上述废气、废水中,部分污染物属于对环境影响重大,需要重点治理的污染物。同时,我国税务部门目前尚缺乏污染排放税的制度设计和征管方面的经验,且排污费改税还涉及到税务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因此在开征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办法,即应当根据我国当前最主要的环境问题和环保政策目标分期分批地进行,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具体来看,现阶段可考虑实施条件成熟,易于推行的税目,对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等主要污染物进行征收;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在适当时机对其他污染物排放(如其他废气、废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音等)征收,最终将具备条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环境税。从国外来看,也有专门针对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征收的硫税和氮税等。
而部分改革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不能对排污收费进行全面改革,有部分污染物仍然需要征收排污费。同时,根据现行排污收费的规定,“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和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三项”。也就是说,实践中的废气和废水排放收费都是对排放的前三项污染物进行征收。这样,只对二氧化硫等重点污染物征税,而其他废气排放仍需要征收排污费。因此,部分改革会导致污染物排放的征收实践中出现税费并存的现象。此外,在单独对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征税后,如果仍然对其他废气按照前三项征收排污费,实际上会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总体来看,建议在污染排放税的开征初期进行排污收费的部分改革,即可以在部分地区选择部分主要污染物税目进行改革试点,以获取相关的改革经验。而在全国范围推行时则应该选择全面改革的方式,这样可以彻底地废止排污收费制度,避免部分改革后出现的税费并存问题。但是,全面改革对税务部门在征管上的要求过高,需要环保部门在征管上进行协调配合。在环境税的税目设置上,建议按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类型设置税目,再具体根据各类污染物中具体污染物设置相关子税目。
污染排放税的具体征税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沿用现有排污收费对废水和废气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对固体废物按排放量和对噪音按照超标计征的方式;二是对废气和废水重新设计计征方式,按照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进行计征,对固体废物和噪音沿用排污收费的计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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