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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排污权初始分配 市场如何选择?

2015-03-27 09:06来源:新环境微信作者:王世猛等关键词:排污权排污费排污许可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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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有很多亮点,特别是在规范企业排污行为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如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这一刚性规定不仅对规范企业排污行为、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有重要作用,对完善环保政策体系,特别是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也提供了难得的工作机遇。

从业务工作环节分析,排污许可不仅是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基础,更是总量控制的延伸和法律约束。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交叉点是排污指标量。严格意义上讲,企业通过初始分配或通过交易获取的指标量是预期排放量,并不能直接作为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合法依据,企业合法排污量需要通过排污许可证这个载体来体现。

从技术操作层面看,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开展企业排污量核查核算,与企业排污权初始分配核算技术重叠。落实新环保法和《意见》要求,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许可证结合起来,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初始分配将是一个巨大的契机。

县级实践:排污许可证和总量管理存在问题

县(市)级作为环境管理的最基本行政单元,国家环保政策措施能否真正落地,在根本上取决于这一层面的工作力度。为深入研究河北省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现状,我们的研究团队选取了部分县(市)作为研究样本,深入开展了工作调研,系统梳理了样本县(市)排污权交易进展、排污许可证管理情况,总结了河北省在县级排污许可证管理和排污权交易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数据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某个县进行分析。

该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按照环评项目审批权限,采取了“县级核定,市级交易”的工作模式,即县级不设交易平台,新增污染排放指标由县级环保局进行技术核定,并负责梳理交易指标量来源,组织交易企业在设区市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010-2014年,该县累计有41家新增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完成了排污权交易。交易指标总量分别为:二氧化硫92.6029吨、氮氧化物402.347吨、化学需氧量174.375吨、氨氮0.5666吨,交易出让金总额为260万元。

2010年底,该县正式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当时参与交易的企业仅有一家;2011年以后,该县严格执行《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部分开展了排污权交易工作。

从交易活跃度分析,该县级市排污权交易工作市场活跃度不足,交易市场规模偏低;从交易污染物种类及规模看,大气污染物交易量高于水污染物交易指标量,符合当地产业结构和污染物排放特点;从交易指标量与当年形成的污染减量上分析,交易量占比非常小,经核算,该县级市4年开展的排污权交易指标量均低于当年实际减排量的7%。

原标题:县级排污权初始分配,市场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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