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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排污权初始分配 市场如何选择?

2015-03-27 09:06来源:新环境微信作者:王世猛等关键词:排污权排污费排污许可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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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排污许可证的全面推行,在县(市)级层面推进企业排污权初始分配应该坚持“新老有别、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按照“强制执行类、重点鼓励类、优化推进类”,分类推进实施。

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量时采用的数据基准体系难以统一,排污申报数据与实际排污总量存在较大差距,项目环评报告的排污数据与实际排污总量存在较大差距。

新环保法对排污许可提出的刚性要求,不仅为各地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排污权初始分配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契机。因为排污权初始分配不仅是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必要手段,也是建立环境资源市场体制的实际行动。把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与开展排污权初始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应成为各级环保部门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县(市)是落实环境管理政策最基础的行政单元,目前普遍存在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薄弱的现象。

政策动态:顶层设计将更倾向于选择市场机制

近年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已成为各地环保工作机制创新的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都把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减排市场化机制列为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推向了新的高度。截止2014年10月,全国有10个省被列为交易试点省,近20个省、市印发了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相关文件,各地交易工作立足点不同,实际效果差异较大。

为有效指导试点省份开展工作,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到2015年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意见》作为最新的指导性文件,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明确了排污权交易与总量控制的逻辑关系。《意见》明确提出,总量控制是开展交易的前提,试点地区开展交易必须按照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解,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只有为交易设定总量控制的天花板,才能真正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二是限定了交易范围,为促进改善环境质量设定了基础的制度框架。《意见》规定,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等,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三是阐明了排污权交易与排污收费的关系。《意见》指出,企业排污权在有偿取得后仍需缴纳排污费。对于排污权的使用,排污单位应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购买的是环境容量资源占用权利,排污收费是污染企业对环境治理承担的社会成本。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原标题:县级排污权初始分配,市场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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