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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前路坎坷

2015-03-31 08:14来源:经济日报作者:刘松柏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公益诉讼环保组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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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出现了多个“第一”,标志着环保组织的维权行为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真的来了吗?现实中,环境维权之路是否从此一帆风顺?

谁来当原告有了说法

今年1月1日,“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损坏林地的采矿主提起公益诉讼,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短短时间里,多起环境公益诉讼立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曾几何时,环保组织往往被排除在公益诉讼的门槛之外。在备受瞩目的江苏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社会组织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成了原被告争论的焦点。

“过去,由于原告资格、诉讼程序、赔偿方式等不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相关的诉讼案件不多。”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说。数据显示,从2000年到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计不足60起,起诉主体绝大多数是行政机关和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件很少。

到底谁能够提起诉讼?过去这一备受争议的核心问题现在终于有了答案。今年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范围及提起诉讼需符合的条件。“主体资格不明将不再成为环保公益诉讼的门槛,民间环保组织也因此获得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尚方宝剑’,之后的公益诉讼实践有章可循。”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说。

实际上,不仅仅是诉讼主体资格,对于举证、鉴定、地方保护主义等以往影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各种难题,司法解释都作出了细化规定。比如针对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解释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去年底挂牌成立的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即是一个例证,据了解,北京四中院的受案范围包括整个北京区域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案件。

“一个污染事件可能导致跨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类案件往往是跨区域的,存在案件管辖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无疑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说。

郑学林表示:“相信随着新《环保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受理条件、办理程序、责任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得到明确,预计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案件量会有一定数量的上升。”

原标题:刘松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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