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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曲靖铬渣污染案调解协议。自然之友供图
01 提起诉讼,法院受理
2011年8月31日,在自然之友一间狭小的会议室里,来自北京、云南、广东和湖北武汉的专业律师正在交流各自收集到的证据,讨论诉讼技巧。他们计划成立一个曲靖镉渣污染的环境公益律师团,拟向陆良化工、陆良和平科技提起公益诉讼。
就在几天前,自然之友组织4名关注环境问题的公益律师赴曲靖市陆良县调查镉渣污染相关情况。
调查团考察了污染企业陆良化工,踏勘了镉渣堆放现场,并拍照取样。在污染最为严重的小百户乡兴隆村和油虾洞村,调查团走访村民,搜集证据,采取样品。
调查团在现场发现,非法倾倒的5000吨危险废物镉渣和被污染的土壤,已被重新运回到了陆良化工,这一堆放点距离南盘江只有三四米的距离。在陆良化工后门处,还有一处巨大的露天镉渣堆。
时任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从村民口中得知,自从陆良化工投产之日起,镉渣就一直以无防护的状态露天堆放。
这次调查取证并不顺利,在陆良和平科技公司,几位律师被保卫人员堵截,摄像机、照相机被扣。在当地警方干预下,保卫人员归还取证器材,几位律师得以安全离开。
2011年9月,自然之友及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针对陆良化工镉渣污染问题,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污染侵害,并赔偿已造成的环境损失。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项目负责人杨洋,自然之友武汉小组负责人、盈科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合伙人曾祥斌在内的“云南曲靖镉渣污染事件公益诉讼律师团”成员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包括诉状、证据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接收了材料,并表示7日内给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2011年10月19日,曲靖镉渣污染案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能够当场接收材料,最终给出受理答复,让我们看到了希望。”时隔九年,杨洋仍能够准确回忆起当时的情形。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案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人、社会组织等。2015年,《环境保护法》也将公益诉讼条款正式写入法条。
02 法院调解,被告反悔
2012年5月底,该案进行了证据交换。期间,被告向法院和原告释放善意,提出了调解结案的思路。
2012年12月6日,云南曲靖市历史遗留镉渣治理通过环保阶段性验收。铬渣污染治理的主要部分已经完成,自然之友接受了法院调解的建议。
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框架性的调解协议。后诉讼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于2012年底签署了调解协议。
该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担镉渣污染场地的环境修复责任,原告定期举行联席会通过公众参与监督和跟进被告环境修复的进度,同时建立共管账户作为环境修复的资金保证等内容。
但在法院基于调解协议制作出正式的调解书后,被告可能被“高人指点”,找各种理由拒绝到庭。
自然之友相关负责人表示,调解书是法院基于此前已签署调解协议拟就的法律文书,而调解协议是法院主持下多方讨论共同形成,被告也签字认可;后来拒绝签署调解书,相当于单方面反悔,其前后不一的态度令人震惊和难以接受。
4月18日,被告正式向法院表示,拒绝签署调解书。
既然被告不愿意调解,原告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联会就要为开庭所需材料作准备。鉴定难是一个前进道路上绕不开的关口。
自然之友提出的诉讼请求中,重要的一项就是要求被告赔偿因镉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污染范围、污染程度,以及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需要由具备评估能力和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出鉴定。
国内既具备评估能力,又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少之又少,而且鉴定费用还非常高。
自然之友曾向一家具有司法评估资质的机构提出过鉴定请求,对方给出的报价是700万元,远远超出了自然之友的承受能力。
司法鉴定未能落实,法院难以开庭,诉讼被困在了原地。
03 时隔7年,再度调解
7年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列入各省、市(自治区)督察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7年后,双方重新回到调解的谈判桌前,最重要的前提是曲靖镉渣污染场地已基本完成污染治理。
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联会最终选择上格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针对由陆良县人民政府、陆良县生态环境局和被告采取的修复治理措施进行审核,并出具专家意见。最终的调解方案根据这份环境评估专家意见制定,治理效果能够达到确保修复程序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020年6月24日,三原告——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曲靖市生态环境局,与两被告——陆良化工、陆良和平科技,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
2020年8月5日,经过法院一个月公告期后,调解协议正式生效。
调解书显示:陆良化工在生产经营中,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在已完成的场地污染治理基础上,继续消除危险、恢复生态功能,进行补偿性恢复;支付308万元,用于上述补偿性恢复项目和原告因参与各项目验收的必要费用;承担原告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132万余元以及案件受理费。
2020年6月,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联的律师们回到当年的镉渣堆存污染场地,曾矗立在南盘江边那座14万吨镉渣山已全部移除,柔弱的绿草重新铺满这片曾经严重污染的土地。
诉讼九年,早已物是人非。当时的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已远走加拿大,重庆绿联当年的主席吴登明已驾鹤西去,杨洋援藏一年后又回归到环境诉讼中来……
每次回忆起这段经历,杨洋脑海里总浮现出在铬渣堆边行走时的满脚泥泞。
“曲靖镉渣污染案推动了一系列配套立法和政策的不断推出,使得自然之友这样的环保社会组织终于正式拥有了法律授予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为大自然和广大公众的健康福祉行动不息。”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说。
至今,自然之友已提起46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79起,沉默的大自然有了自己的代言人。
专家建议
应建立公益诉讼基金
这起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被法律规定前就提起的公益诉讼,有许多需要反思之处。
比如,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进行高额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但是提起诉讼的环保组织又难以承受,能否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方式?该案支持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建议,从损害赔偿资金中划拨一部分成立一个基金,提前垫付鉴定费用。
再如,公益诉讼赔偿金到底应该放在哪里,如何支出才更合理,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王灿发认为,公益诉讼赔偿金亟须建立多方共同监督使用的基金机制,对赔偿金进行管理使用,对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管理使用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目前,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制度比较困难。地方可以先行探索,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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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化工厂铬渣污染案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结案。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承诺在已完成的场地污染治理基础上继续消除危险、恢复生态功能,进行补偿性恢复;就补偿性恢复项目和原告因参与各项目验收的必要费用支付人民币308万元;并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及案件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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