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图为曲靖铬渣污染案调解协议。自然之友供图
01 提起诉讼,法院受理
2011年8月31日,在自然之友一间狭小的会议室里,来自北京、云南、广东和湖北武汉的专业律师正在交流各自收集到的证据,讨论诉讼技巧。他们计划成立一个曲靖镉渣污染的环境公益律师团,拟向陆良化工、陆良和平科技提起公益诉讼。
就在几天前,自然之友组织4名关注环境问题的公益律师赴曲靖市陆良县调查镉渣污染相关情况。
调查团考察了污染企业陆良化工,踏勘了镉渣堆放现场,并拍照取样。在污染最为严重的小百户乡兴隆村和油虾洞村,调查团走访村民,搜集证据,采取样品。
调查团在现场发现,非法倾倒的5000吨危险废物镉渣和被污染的土壤,已被重新运回到了陆良化工,这一堆放点距离南盘江只有三四米的距离。在陆良化工后门处,还有一处巨大的露天镉渣堆。
时任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从村民口中得知,自从陆良化工投产之日起,镉渣就一直以无防护的状态露天堆放。
这次调查取证并不顺利,在陆良和平科技公司,几位律师被保卫人员堵截,摄像机、照相机被扣。在当地警方干预下,保卫人员归还取证器材,几位律师得以安全离开。
2011年9月,自然之友及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针对陆良化工镉渣污染问题,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污染侵害,并赔偿已造成的环境损失。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项目负责人杨洋,自然之友武汉小组负责人、盈科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合伙人曾祥斌在内的“云南曲靖镉渣污染事件公益诉讼律师团”成员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包括诉状、证据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接收了材料,并表示7日内给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2011年10月19日,曲靖镉渣污染案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能够当场接收材料,最终给出受理答复,让我们看到了希望。”时隔九年,杨洋仍能够准确回忆起当时的情形。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案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人、社会组织等。2015年,《环境保护法》也将公益诉讼条款正式写入法条。
02 法院调解,被告反悔
2012年5月底,该案进行了证据交换。期间,被告向法院和原告释放善意,提出了调解结案的思路。
2012年12月6日,云南曲靖市历史遗留镉渣治理通过环保阶段性验收。铬渣污染治理的主要部分已经完成,自然之友接受了法院调解的建议。
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框架性的调解协议。后诉讼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于2012年底签署了调解协议。
该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担镉渣污染场地的环境修复责任,原告定期举行联席会通过公众参与监督和跟进被告环境修复的进度,同时建立共管账户作为环境修复的资金保证等内容。
但在法院基于调解协议制作出正式的调解书后,被告可能被“高人指点”,找各种理由拒绝到庭。
自然之友相关负责人表示,调解书是法院基于此前已签署调解协议拟就的法律文书,而调解协议是法院主持下多方讨论共同形成,被告也签字认可;后来拒绝签署调解书,相当于单方面反悔,其前后不一的态度令人震惊和难以接受。
4月18日,被告正式向法院表示,拒绝签署调解书。
既然被告不愿意调解,原告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联会就要为开庭所需材料作准备。鉴定难是一个前进道路上绕不开的关口。
自然之友提出的诉讼请求中,重要的一项就是要求被告赔偿因镉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污染范围、污染程度,以及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需要由具备评估能力和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出鉴定。
国内既具备评估能力,又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少之又少,而且鉴定费用还非常高。
自然之友曾向一家具有司法评估资质的机构提出过鉴定请求,对方给出的报价是700万元,远远超出了自然之友的承受能力。
司法鉴定未能落实,法院难以开庭,诉讼被困在了原地。
03 时隔7年,再度调解
7年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列入各省、市(自治区)督察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7年后,双方重新回到调解的谈判桌前,最重要的前提是曲靖镉渣污染场地已基本完成污染治理。
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联会最终选择上格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针对由陆良县人民政府、陆良县生态环境局和被告采取的修复治理措施进行审核,并出具专家意见。最终的调解方案根据这份环境评估专家意见制定,治理效果能够达到确保修复程序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020年6月24日,三原告——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曲靖市生态环境局,与两被告——陆良化工、陆良和平科技,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
2020年8月5日,经过法院一个月公告期后,调解协议正式生效。
调解书显示:陆良化工在生产经营中,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在已完成的场地污染治理基础上,继续消除危险、恢复生态功能,进行补偿性恢复;支付308万元,用于上述补偿性恢复项目和原告因参与各项目验收的必要费用;承担原告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132万余元以及案件受理费。
2020年6月,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联的律师们回到当年的镉渣堆存污染场地,曾矗立在南盘江边那座14万吨镉渣山已全部移除,柔弱的绿草重新铺满这片曾经严重污染的土地。
诉讼九年,早已物是人非。当时的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已远走加拿大,重庆绿联当年的主席吴登明已驾鹤西去,杨洋援藏一年后又回归到环境诉讼中来……
每次回忆起这段经历,杨洋脑海里总浮现出在铬渣堆边行走时的满脚泥泞。
“曲靖镉渣污染案推动了一系列配套立法和政策的不断推出,使得自然之友这样的环保社会组织终于正式拥有了法律授予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为大自然和广大公众的健康福祉行动不息。”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说。
至今,自然之友已提起46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79起,沉默的大自然有了自己的代言人。
专家建议
应建立公益诉讼基金
这起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被法律规定前就提起的公益诉讼,有许多需要反思之处。
比如,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进行高额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但是提起诉讼的环保组织又难以承受,能否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方式?该案支持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建议,从损害赔偿资金中划拨一部分成立一个基金,提前垫付鉴定费用。
再如,公益诉讼赔偿金到底应该放在哪里,如何支出才更合理,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王灿发认为,公益诉讼赔偿金亟须建立多方共同监督使用的基金机制,对赔偿金进行管理使用,对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管理使用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目前,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制度比较困难。地方可以先行探索,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出台。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陆良化工厂铬渣污染案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结案。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承诺在已完成的场地污染治理基础上继续消除危险、恢复生态功能,进行补偿性恢复;就补偿性恢复项目和原告因参与各项目验收的必要费用支付人民币308万元;并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及案件受理费用。
O引言铬是重要的战略金属资源,铬盐作为重要的化工原料,在电镀、鞣革、印染、医药、颜料、催化剂、氧化剂、金属缓蚀剂、合成橡胶、合成香料、油脂精制等工业部门具有广泛应用,涉及国民经济约15%的商品品种,具有不可替代性。铬化工是涉铬行业源头,铬化工产品是下游行业的原料,其中电镀和制革消耗铬
摘要:六价铬是国际公认的47种最危险废物之一,研究铬污染土壤的修复效果对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济南市某典型铬污染场地土壤作为研究对象,提出了“化学还原+固化稳定”的修复治理思路,针对修复剂类型、投加比、反应时间、还原效率、修复成本和环境效应等因素,确定了该修复工
兰州市西固区河口镇大红沟红矾钠厂及其周边铬渣污染场地修复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询价公告甘肃众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的委托,对兰州市西固区河口镇大红沟红矾钠厂及其周边铬渣污染场地修复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询价。1.询价编号: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后遗留下许多污染较为严重的场地,其中铬污染情况较为严重。基于此,本文以金属铬污染场地修复技术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当前城市金属铬污染现状,探究铬污染带来的危害,从电动修复技术、生物修复技术等角度阐述铬污染修复技术。关键词:重金属;铬
调查评估与监测《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
2019年1月15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铬污染土壤异位治理技术指南》(送审稿)专家咨询会。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姜林研究员、原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姜宏调研员、生态环境部标准研究所姚芝茂研究员、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周连碧研究员、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黄锦楼副研究
来信:据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在开展环评时应监测表1中所列的45项因子,其中包含六价铬,该标准的表3也仅有六价铬的测定方法名称,并无标准代码。查阅资料之后也发现国家未发布土壤六价铬的测定方法,在新的方法出来之前,该
近年来,铬渣堆放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已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通过收集近20年公开发表的论文和两个铬渣污染场地的取样实测,研究了中国铬渣污染场地土壤污染的特征。结果表明,铬渣污染场地的土壤铬含量高(总铬质量浓度最高达56000mg/kg),周边地下水被污染,土壤呈碱性,残渣态铬占比较大,以Cr(Ⅲ)为
习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阶段,原先的以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逐步被绿色健康的新型经济模式所取代。然而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突出呈现出一系列遗留问题。针对场地污染,在管理、调查和修复上需要投入的精力还很多。我国在过去几十年里,对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一直没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12月2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管理规定》意见的函,其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划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融入法治监督体系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支持检察听证【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江河湖泊等跨行政区划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统筹不同地方检察机关一体办案、综合履职,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高效开展线索摸排和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行政公益
8月14日,“全国生态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一批司法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涉及种植珊瑚、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和劳务代偿等多样生态修复方式。01、创新实施种植珊瑚替代修复——袁某甲、袁某乙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22年4月,被告人袁某甲承接某公司在口岸的司机接驳点移动厕所保洁业
广东法院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类型,包括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职等内容。01、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可予从宽处罚——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
江西省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强化各级生态环境、公安、检察等部门协调联动,持续加大打击危废违法犯罪力度,取得一定成效。为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布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提到,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力争年内提请审议。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线索筛查、调查与鉴定评估、磋商、修复赔偿、公众参与、衔接保障等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宁夏建
日前,湖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全省行政执法案例评选结果的通报》,湖南两起生态环境执法案例获评全省行政执法优秀案例,分别是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李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处罚案、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某废品回收站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免于处罚案。◆郴州市李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守法义务,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发布2023年湛江市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及固体废物、水环境、大气环境、自动监控、排污许可管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综合环
为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修复责任,构建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贵州省林业局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林草局贵阳专员办共同印发了《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引导涉林案件违法行为人通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目前,总额5.2亿元的全国污染环境“最严罚单”目前已实现全额履行。5.2亿元“罚单”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赔偿2.37亿元、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投入2.33亿元、刑事罚金0.5亿元,涉案者为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水务”)。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18日,胜科水务在高浓度废水处
近日,中刚两国元首宣布将双方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将合作拓展至碳氢燃料、能源等符合双方利益的各个领域。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民主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邀请,刚果民主共和国总统费利克斯·安托万·齐塞克迪
不同于国际上主流的气候政策推动型司法,中国的气候变化司法体现出发展主义气候治理路径下的政策落实功能。面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挑战,各国都出现了以气候法律或政策为论证依据,或以减缓和适应为主要目标的诉讼,中国也不例外。随着气候变化诉讼实践的深入,司法与政策之关系的问题进入比较法的视野。具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对生活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方式,作为新能源发电项目的重要类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逐步显现出其自身的优势。然随着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的发展,项目在规划选址、污染物排放、邻避效应、运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为有效防控风险,本律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判令该公司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5561511.93元。详情如下:【基本案情】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系盐城市区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
2022年5月22-24日,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使解振华率领中国代表团赴瑞士达沃斯出席2022年世界经济论坛年会,并在“保护我们的星球和人类”的利益攸关方对话会上发表演讲,围绕坚持自然和气候行动的方向、粮食安全、生物多样性和气候之间的关键联系、保持自然和气候行动势头四项议题与各方进行互动交流。在
由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发起的“地球一小时”活动于3月26日再次来临。今年的主题为“行动!共创未来”,旨在将以人为本、以地球为先变成新常态,建设一个公平、碳中和、自然向好的未来。“地球一小时”活动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所提出的一项全球性节能活动,发起于2007年,倡导社会各界在每年3月最后一
近日,重庆某农药厂原址开发项目因污染严重,再度引发热议。土壤孕育万物,关系生态安全及食品安全。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实施以来,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但形势仍然严峻。制造业厂房租赁、开发商一级、二级土地开发,需要结合场地历史使用用途、周边重污染企业分布情况,排查土壤污染隐患;在经营或者土地开发过程中,要注重遵守企业土壤污染防治义务,防范土壤污染法律责任。
陆良化工厂铬渣污染案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结案。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承诺在已完成的场地污染治理基础上继续消除危险、恢复生态功能,进行补偿性恢复;就补偿性恢复项目和原告因参与各项目验收的必要费用支付人民币308万元;并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及案件受理费用。
如今,民宿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湖景房、海景房、林景房,带无边泳池,能露天烧烤……各式各样的民宿酒店几乎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各色需求,有不少民宿还借力于网络传播,发展成为了网红酒店。在持续红火的背后,民宿行业乱象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媒体报道中,其中隐藏的问题更值得关注。近日,福建漳
9月24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迎来终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江苏大吉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交汇点新闻客户端“江苏庭审直播”全程直播庭审。盐城中院一审查明,大吉公司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于2008年通过环保竣工验
9月24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迎来终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江苏大吉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交汇点新闻客户端“江苏庭审直播”全程直播庭审。盐城中院一审查明,大吉公司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于2008年通过环保竣工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