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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

2015-04-14 09:17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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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关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的规定,推进公众参与工作有序开展,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 黄瀞漪 赵莹

电话:(010)66556058 传真:(010)66556057

邮箱:ghxjb@sina.com

2015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环境保护政策制定、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环境守法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

(一) 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 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 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 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五)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

(六)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益自愿、公开互动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回应或反馈公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六条 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认为其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原标题: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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