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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官网解读“水十条”

2015-04-20 09: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十条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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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城市水体,通常指城市中自然或人工形成的河流、河道和小型湖泊等景观水体。受规划不合理、排污集中、截污不够、流量不足等因素影响,城市水体普遍污染较重,有的甚至发黑发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成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难点,也是新型城镇化绕不开的“伤疤”。据不完全统计,浙江垃圾河、黑臭河共计1.2万公里,约占总长度的10%;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约占河道总数的20%;河南18个城市有34条黑臭河流,占河流总数的56.7%;广州市黑臭水体约135个,占河涌总数的58.7%。

水体黑臭伴随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产生。韩国首尔清溪川、英国伦敦泰晤士河、法国巴黎塞纳河等都有类似经历,但是经过整治,水质得到了改善。我国部分地区正在开展城市污染严重水体治理工作,江苏省公布了313条拟开展整治的河流名单,拟于2016年基本消除城市河流黑臭现象;浙江自2013年起,全面推进“五水共治”,逐一制定污染河道整治方案,实行“河长制”,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实践经验表明,城市污水截流及深度处理、初期雨水处理、生态堤岸建设等是主要的技术选择;开展多部门合作、依靠市场机制、加强监督执法、强化考核及信息公开等是有效的管理手段。

水十条》提出,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一是坚持水质目标导向,落实截污优先、治理为本、开源增流、生态恢复、系统治理等要求。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建成区污水直排等瓶颈问题,制定实施“一河一策”。三是坚持工程建设与长效管理两手抓,将水环境保护作为城市发展的刚性约束,创新工程运营维护模式。四是严格考核,国家开展城市水环境状况排名,地方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清单与治理进程。

十四、地表水及地下水污染协同控制

当前,我国地表水及地下水复合污染事件频发,华北平原渗井渗坑污染、辽宁阜新“绿茶水”等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受污染的地表水影响了地下水;广西龙江镉污染、重庆千丈岩水库污染等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受污染的地下水影响了地表水。针对这些新情况,《水十条》创新思路,要求系统考虑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打破“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局。

地表水与地下水是水文循环的重要环节,两者相互影响。受水文地质条件、土壤岩石结构等影响,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作用和转化,当满足水动力过程及水力梯度条件,地表水可通过河床渗漏、侧渗补给浅层地下水,并可以越流补给深层地下水,污染物也会同时进入地下水。反之,在特定条件下,地下水也可以补给地表水。

国际经验表明,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协同控制科学有效。美国《清洁水法》要求同步改善地表水、地下水水质状况,五大湖区要求每年同步提交湖泊及地下水水质监测结果。欧盟充分考虑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控制,在《水框架指令》统一部署下,分别制定了地表水、地下水指令,要求避免彼此间的负面影响。经过治理,美欧部分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已得到改善。

我国地表水与地下水协同控制需重点开展工作:一是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同步监控地表地下水污染状况,统筹环保、国土、水利等部门的地表水、地下水监测断面(井),提升环境监测和风险防控能力。二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特别是傍河地下水开采,控制地表水污染物向地下的运移。三是在岩溶地区、京津冀等区域进行示范,研究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相互转化及影响,并试点开展修复。

十五、改革创新,构建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按照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环境管理转型的总体要求,《水十条》提出,改革创新水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依法施策与市场驱动并举,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多主体共治,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一是健全执法监管体系,锻造向水污染宣战的法治武器。构建“全覆盖、多层级、网格化、立体化”监管模式,切实提高环保部门履职能力。严格执法监督,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监管体系,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严格环境司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完善案件移动、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建立有效保障环境权益的法治途径。

二是行政与经济手段并举,健全水污染防治约束和激励机制。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等重大制度,形成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完善价格、财政、税费、投融资等环境经济政策,培育、规范市场,壮大发展环保产业,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制定相关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因地制宜开展先行先试。

三是运用系统管理思维,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水环境质量改善涉及生产、生活各领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等多方面,要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强化水环境的统一监管;要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探索实施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水环境保护规划、执法、监督等各相关工作。

四是从政府一元管理走向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多元共治。除强调政府职责外,《水十条》要求企业严格守法、落实主体责任,并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强化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全面激发全社会参与、监督环保的活力,优化社会治理方式。

延伸阅读:

【专题】“水十条”强势出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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