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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官网解读“水十条”

2015-04-20 09: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十条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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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陆海统筹,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水十条》提出,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等要求,统筹海洋环境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修复,健全污染物协同控制与区域联动机制,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陆源污染和生态破坏是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态退化的主要原因。受环境污染、围垦、填海、筑坝、取沙等人类活动影响,海洋流场改变,许多海洋产卵场、采苗场和养殖场丧失基本功能,渔业资源增殖和恢复能力下降,自然岸线消失。沿海地区大型化工、石化、能源等基地开发,进一步加大了近岸海域环境风险。

国际上在陆海统筹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美国切萨皮克海湾通过全面动态监测、数学模拟预测等,识别主要污染物来源,针对性的开展综合整治,取得了良好效果。日本通过制定《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和相关水质改善计划,严控陆域污染,重点保护海岸带,基本保障了濑户内海环境安全。

加强陆海统筹的海洋环境保护,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环保协调机制,发挥环保、海洋、国土、水利等部门合力,联合开展环评会商、执法监督、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工作。二是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综合环保、国土、水利和海洋等部门监测断面(点位),定期共享和交换监测数据。三是健全规划体系,统筹重点流域、近岸海域、近海陆域等相关规划,以入海河流治理和海岸带保护为抓手,全面改善流域、区域、海域环境质量。四是建立陆海统筹的行动体系,重点整治黄河口、长江口、渤海湾、杭州湾等河口海湾,并在沿海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

十、编织环境管理的“天罗地网”

一是划分监管网格。针对违法排污屡禁不止、部分区域排污不降反增、部分小沟小汊污染加重等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水十条》提出,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即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各地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河北省在172个县(市、区)、30个开发区、2千多个乡和5万多个行政村建立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上下级网格之间、环保部门与企业之间,层层签订监管目标责任状。保定市发放了环境责任监督联系卡,确保任务到人、到污染源。湖北荆门市将漳河水库周边30多个村委会、居委会书记、主任聘为义务监督员,组建了漳河流域生态环保村级网络。

二是明确水体单元。控制单元以自然水系控制断面为节点,统筹汇水范围内的各行政区,既能兼顾自然水系完整性,又能分清行政责任,避免了跨界纠纷,在我国淮河、海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任务项目统筹安排、资金及政策优化配制、工程分步实施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表明,将控制单元断面水质与排污区域挂钩,可成为环境监管的强硬抓手。

十一、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质量目标是水环境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改善环境质量是提升政府公信力、展示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满足公众期待、缓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质量目标管理,也是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优化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质量目标管理是水环境管理转型的基本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现阶段行政约束力最强的环境管理手段,为质量改善作出巨大贡献。但是,水总量控制仅包括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指标,难以有效约束其它污染物,导致总量目标与质量目标脱钩。当前,我国水环境管理急需完成由总量控制向质量目标管理的转型,将改善环境质量作为判断各项工作成效的终极标准。

国内外在质量目标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美国最大日负荷控制计划,根据河流水质目标确定污染源排放限值,成效显著。欧盟《水框架指令》以“水生态良好”作为水管理的最终目标,稳步推进各相关工作。我国自2009 年起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将水质作为最重要的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国家支持和地方政府政绩挂钩,有力推进了水环境质量的改善。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基于水质考核的“生态赔偿”,取得了积极效果。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重点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整合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工作成果,明确水体水质目标。二是逐一排查各水体单元水质状况,明确达标时限、措施任务、工程项目,并分解落实到责任主体。三是公开评估考核结果、达标方案、达标时限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四是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行政手段,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

十二、抓两头促中间,带动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地表水体按功能高低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标准限值。“两头”指“好水”与“差水”,分别对应Ⅰ~Ⅲ类与劣于Ⅴ类水质的水体,“中间”指Ⅳ~Ⅴ类水质的水体。

人民群众对饮用水安全风险、城市水体黑臭等问题反映日益强烈,保护水环境、治理水污染已成为全社会的焦点。抓两头促中间,是根据社会公众诉求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阶段特点,在“好水”、“差水”两头彰显保护和治理成效,让人民群众看得见、享受得到水污染防治工作带来的环境效益;同时带动其他水体水质改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因此,《水十条》提出,到2020年,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等要求。

欧美发达国家从大规模治污到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花费了30 年甚至更长时间,基本做法是统筹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采取控源截污、生态修复、综合治理等措施。为实现《水十条》提出的水质改善目标,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法治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向水污染宣战;二是系统治理,坚持以山水林田湖为生命共同体,市场与行政、经济与科技手段齐发力,节水与洁水、水质与水量指标共考核。三是突出重点,将7大重点流域、9个重点河口海湾、3个重点区域、36个重点城市作为重中之重,以硬措施落实硬任务。

延伸阅读:

【专题】“水十条”强势出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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