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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修复 污染责任方不能缺位

2015-06-10 04:58来源:科技日报作者:李禾关键词:土壤环境环境修复土壤地下水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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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地下水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威胁饮用水、食品、居住和生态安全,以及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过程,污染对健康、环境危害要通过长期积累才能显现,对土壤地下水污染的治理和修复也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

与大气、水、固废相比,土壤地下水污染有隐蔽性,属于“看不见的污染”。由于历史、污染本身特性等原因,政府、企业和社会大众普遍缺乏土壤地下水污染及其修复的知识和意识,这也妨碍了相关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土壤地下水修复产业起步于2007年,与大气、水和固废等传统环保领域相比,仍处于早期萌芽阶段,面临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的缺失或不完善。当市场需求快速上升时,产业支撑能力十分薄弱。而且整个行业处于分散状态,产业链各节点亟待梳理和整合。

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高胜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环境修复产业内多类型成员共同自愿发起的非营利行业组织,联盟广泛团结国内外环境修复相关单位,共同探索我国环境修复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模式,推动产业链上下游的沟通与战略合作,促进环境修复产业的技术创新、交流与应用,建立产学研间的高度融合机制。

尽管联盟发展完全走市场化道路,但诸多工作很大程度上具有公益性质,产业尚在发展初期,较为弱小,不能完全支撑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的建设,致使联盟部分计划或工作滞后。

因此,高胜达期待,国家抓紧建立土壤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建立相应的政策和评估体系;建立环境修复资金长效机制,确立以“谁污染、谁治理”为核心的责任体系,促使污染责任方也积极投身环境修复的技术研发中;支持联盟等行业组织在产学研用一体化中发挥主导作用,鼓励行业组织将污染责任方、科研单位、环境修复企业、设备制造商与药剂生产商、国家和社会资金等联合起来,研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装备、设备及药剂,着力推动技术进步,有效治理土壤地下水污染。

原标题:环境修复,污染责任方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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