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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新环保法“严”字当头 仍需提高其法律地位

2015-06-17 08:50来源:《世界环境》杂志关键词: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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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4次审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较之前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新增了很多亮点,“史上最严厉”是否实至名归?在执行过程中又暴露出哪些缺陷?就此,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著名环境法学专家吕忠梅。

记者:新《环境保护法》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实施了近5个月,效果怎么样?“史上最严”是否实至名归?

吕忠梅:2015年1月1日起,新《环境保护法》已经正式实施,我作为这个法律制定的参与者之一,当时在设计的时候,就特别希望我们能够有一些落地的制度,针对过去在环境保护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规定一些严格的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就提到“用最严格的制度体系来保护环境”,新《环境保护法》出台时,媒体都称它是“史上最严”。从这五个月来看,我觉得它的“严”体现出来了。能不能叫实至名归,我觉得下结论还为时过早,毕竟才有五个月。

另外,很多城市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纳入政绩考核。不达标,就被环保部约谈。另外其他部门也行动起来了,为给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做准备工作,如司法机关最近审判 了一些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案件。从种种迹象来看,应该说新《环境保护法》让我们感受到了这部法律带来的压力,这是它严的体现。所以我还是很希望新《环境保护法》严格执行的态势能够很好地保持下去。

记者:新《环境保护法》中“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可拘留违法企业责任人”被公众给予了厚望。新法实施5个月来,受到罚款的企业和罚款数额不断上升,这显示了新法的威慑力,还是说企业并不在乎“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吕忠梅:环保历史欠账并没有还完,过去很多企业都是在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理念下建设起来的。一些企业在没有感受到新《环境保护法》严厉的压力下,还有惯性的思维,或者说还没有找到一个更好的生存方式,所以罚款的数额是越来越高。企业只有感受到切肤之痛,甚至是影响到他的生存时,才能真正转变发展理念,切实地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我们特别希望通过严格、严厉的执法,让企业感受到违法成本很高,只有守法,才能够很好地生存。对这些企业的处罚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让更多的企业尽快转变生产方式,发展环境友好的技术,生产出环境友好的产品。这样,大家都能生活在一个少污染、或不被污染的环境中,企业又能可持续发展,这才是我们设置“按日计罚”的根本目标所在。

记者:您对环保部门约谈地方政府的做法怎么看?效果如何?

吕忠梅: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很多城市的政府很紧张。就是因为现在公布了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倒数第一名,环保部来约谈。如果不能迅速地改变落后的局面,或本地区的环保工作跟不上,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责任”。政府该怎么负责?在这之前,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这些内容。新《环境保护法》就对“政府如何负责”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政府问责制,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目标完成情况”,并且要纳入对政府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还要向全社会公布。这是新《环境保护法》非常重要的改变。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决定,对生态环境还要实行审计,还要实行终身追责制。我特别想强调的是:按照文件规定是党政同责,那么就是说地方政府要对所辖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企业和政府负同样的责任。有这么多的保障措施,政府确实是能感受到压力的。

记者:有没有其它的法律法规或者保障措施能够让地方政府重视环保部门的约谈?

吕忠梅:首先约谈是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这是一个法律的授权,环保部门是代表国家在执行法律。另外就是约谈的程序,环保部门也正在制定相关的行政规章,将履行约谈的职责规范化。

新《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环保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这是法律的一个综合授权。它是一种监督权,监督各地方政府是否按照法律执行。比如说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这是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这个义务,法律赋予环保部门权利去监督。

怎么保证约谈的效果呢?首先是程序规范,依法履职。其次就是约谈以后整改效果要公开。如果约谈以后,还是没有落实,要有后续的处罚措施来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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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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