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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宏春:“水十条”落实要形成合力 避免各行其是

2015-06-19 09:42来源:水工业市场杂志微信关键词:水十条水污染防治周宏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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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开展水环境污染治理,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环保设施运营都有哪些模式呢?周宏春说,商业模式选取的关键要从实际出发,要兼顾公众的承受能力。不外乎有以下四种:政府融资,企业化运营;政府引导,民间投资;政府资助,民间投资;民间集资,企业化管理。

水十条”中规定的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法,大致相当于政府“购买环境服务”。一方面,鼓励社会资金进入环境保护领域,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而市场经济的精髓是契约精神,通过签订合同明确的双方责任、义务和权益。另一方面,社会资金也需要投资回报,否则不会进入水污染治理领域,毕竟不是“捐赠”或“施舍”。此外,政府收取居民污水处理费用,并支付给水污染治理企业,需要有充分的理由,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就是政府付费的依据。

随着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捉襟见肘”,利用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的方式开展水环境污染治理,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水环境质量目标达成的关键之一在于地方领导想不想,有没有决心治理水污染

“水十条”直接将水体的改善程度作为考核目标,分成2020年、2030年和2050年三个阶段来完成。周宏春说,从主观上来说,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达成关键在于,各级地方领导想不想治理水污染,有没有决心治理水污染的问题。对此,他还分析了以下三个客观方面的因素:

一是发展的地区不均衡。从宏观角度看,“水十条”提出的阶段性目标是有研究基础的,也是可以实现的;但由于各地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不一样,达到一样的目标难度是不一样的;对于中西部地区而言发展仍然是“硬道理”,排放的污染物和治理的投入会受到当地财政收入等方面的限制,达到目标的难度会大一些。

二是“以邻为壑”的思维惯性。对于流域性的水环境保护,或多或少地存在经济学中所说的“搭便车”行为,总希望其他地区治理水污染,自己管辖的地区也得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好处。这也是环境保护的最大难题。

三是由于地方财政的原因,环境保护投入保障存在不确定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地方财政收入不能再靠卖地了,而新的财政收入来源还没有形成。由于地方财政收入的下降,特别是地方债务的增加,用于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的投入能否得到保证存在不确定性。

避免部门之间的推诿需要在考核和问责上下功夫

每一项政策的落实,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界定非常重要,对此,周宏春说,“水十条”明确了不同主体的责任,包括每个部门的责任,每个地方的属地管理责任,避免了原来以“你没有说让我们负责”为托辞的现象,堵住了各种借口。

避免部门之间存在的推诿、扯皮现象,需要在考核和追究终身责任上下功夫做文章。周宏春认为,“水十条”各部门责任的落实,要在多方面得到保证:一是责任和义务相匹配。赋予每个部门的责任必须给予相关权力,否则那些部门无法保证国务院文件赋予的责任得到实施;二是必须有监督、考核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如果不能很好执行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确定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责任人就会选择在口头上而不是行动执行“水十条”规定的义务,这也是每个人都不希望看到的结果。

最主要是,“水十条”的实施要避免以往各行其是、各自为战、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而应长远安排与短期工作相结合、全局利益与局部考虑兼顾、技术进步与模式创新统筹,真正做到劲往一处使,而不是“有人打狗有人赶鸡”式的“瞎折腾”,要加强集成,形成合力。当前的投资不仅要短期见效,更要为长期的水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原标题:周宏春:“水十条”落实要形成合力,避免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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