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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主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2015-06-26 10:14来源:石狮日报作者:林恩炳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新环保法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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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以及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无到有,公益诉讼主体从几家到数百家,主体范围不断扩大,这是立法倾听民众呼声,充分反映民意的成果,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又一范例。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目的是震慑违法排污企业,提高其违法成本,共同监督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相关链接:

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生效实施当天,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是一起破坏生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谢某等四被告被控组织违法开矿,严重破坏了周围的林地。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在赴现场进行生态损害调查,获取事实证据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四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清除矿山采石处现存设备及弃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林地植被。

延伸阅读:

【庭审直击】环境公益诉讼艰难上路

原标题:新主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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