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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拥有法律监督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诉讼程序启动者没有疑问,但如何理解试点方案中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间是什么关系?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如果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败诉,二审按照什么程序进行?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不提起上诉而直接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问题五: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如何处理其与环境监管失职罪、渎职罪等职务犯罪侦查权、起诉权的关系?
按照试点方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针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似乎主要是单位行为。而环境监管失职罪、渎职罪等职务犯罪主要是个人行为。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官告官”,失职、渎职的个人行为后果是否可以都归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反之。
问题六:检察机关的专业素质与资源是否能够满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
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性强,需要有多方面的知识与能力储备和相应的技术手段运用,检察机关要实现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监督负有执法职责的环境资源管理部门的目的,需要有专门人才以及相应的技术条件。这是否意味着需要在检察机关现有业务基础上增加人员和条件?如果是,与正在进行的员额制改革等多项改革如何衔接?如果不是,如何在现有检察官中设定专业标准?如何配备环境检察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如何处理与行政机关已经建立的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的关系?
问题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如何实现“于法有据”?
试点方案关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依据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刚刚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未对行政公益诉讼做出规定,是否意味着这部法律在试点过程中以及试点地区要暂停实施?如果是,人大常委会是否应该做出决定?人大是否能够将试点规则的制定权完全授予两高?
问题八:试点成败皆有可能,是否有预案?
试点方案设置了试点期,这是一个进步,但既然是试点,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还可能部分成功部分失败。目前设置了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作为试点地区,但未明确具体到哪个层级。如此大的试点范围,如果发生了问题如何处理?对于当事人而言,试点无论成败都不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就需要有周密的预案,建立完备的机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改革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调整,不能通过反复“试错”来完善,必须事先经过慎重论证、理性决策,尽可能的避免“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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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洋垃圾”?对于海关监管部门来说,它主要是指进口固体废物,即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各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俗称废
这一次终于成功调解了。8月3日,历经为期一个月的公告期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下正式签署了调解协议。第一起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曲靖铬渣污染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良化工)、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良
巩富文委员:建议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巩富文今年继续关注公益诉讼立法。这是他自2015年以来第6次向全国政协会议提交有关公益诉讼立法提案。巩富文与公益诉讼之间有着一段不解之缘。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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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省)有关规划计划、《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台州印发《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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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共同举办跨省区市新闻发布会,就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无废城市”共建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截至4月底,全省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92份,罚款金额6372.02万元,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移送司法机关五类案件34件。案例一凉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保标准化管理要求,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6月16日,国能(福州)热电有限公司举办了新《环境保护法》下企业环境管理等专题培训。此次培训邀请福建省环境管理专家进行授课,专家以新《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计划》《固废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作为背景,通过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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