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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八问检察院试点环境公益诉讼

2015-07-01 10:06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环境资源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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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拥有法律监督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诉讼程序启动者没有疑问,但如何理解试点方案中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间是什么关系?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如果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败诉,二审按照什么程序进行?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不提起上诉而直接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问题五: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如何处理其与环境监管失职罪、渎职罪等职务犯罪侦查权、起诉权的关系?

按照试点方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针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似乎主要是单位行为。而环境监管失职罪、渎职罪等职务犯罪主要是个人行为。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官告官”,失职、渎职的个人行为后果是否可以都归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反之。

问题六:检察机关的专业素质与资源是否能够满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

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性强,需要有多方面的知识与能力储备和相应的技术手段运用,检察机关要实现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监督负有执法职责的环境资源管理部门的目的,需要有专门人才以及相应的技术条件。这是否意味着需要在检察机关现有业务基础上增加人员和条件?如果是,与正在进行的员额制改革等多项改革如何衔接?如果不是,如何在现有检察官中设定专业标准?如何配备环境检察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如何处理与行政机关已经建立的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的关系?

问题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如何实现“于法有据”?

试点方案关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依据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刚刚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未对行政公益诉讼做出规定,是否意味着这部法律在试点过程中以及试点地区要暂停实施?如果是,人大常委会是否应该做出决定?人大是否能够将试点规则的制定权完全授予两高?

问题八:试点成败皆有可能,是否有预案?

试点方案设置了试点期,这是一个进步,但既然是试点,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还可能部分成功部分失败。目前设置了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作为试点地区,但未明确具体到哪个层级。如此大的试点范围,如果发生了问题如何处理?对于当事人而言,试点无论成败都不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就需要有周密的预案,建立完备的机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改革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调整,不能通过反复“试错”来完善,必须事先经过慎重论证、理性决策,尽可能的避免“折腾”。

原标题:吕忠梅:八问检察院试点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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