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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NGO要揽瓷器活儿还缺金刚钻

2015-07-07 09:13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刘晓星关键词:环保NGO环评环境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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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讲师严厚福在与政府部门交流时发现,不同的人对公众参与的含义理解也不一样。“我们平常说公众参与,包括了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说参与决策,诸如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许可证的发放等。而政府部门在讨论公众参与的时候,他们非常希望公众参与体现在另外一个层面,就是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学界对于公众参与的理解更强调参与决策。“公众不仅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还应该参与相关决策。”严厚福说。

专家认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包括决策性参与和监督性参与两种。

决策性参与是指通过参与对法律、政策和公共决策施加影响,是环保民间社团以及公众与决策者对话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包括立法参与和公共政策参与两种方式。

监督性参与是指通过公众监督促使改善地方政府和企业环境行为。在地方政府环境行为中,可能会出现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或者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等现象。同时,在环境监管过程中,由于受利益驱动和信息不对称影响,一方面,监管者对企业的污染行为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另一方面,污染企业也可能以寻租的方式,通过与监管者合谋而逃避监管。

改变以上情形都需要引入民间环保社团及公众的监督性参与,“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方式就是环境公益诉讼。”胡玉来说。

据了解,为推动新环保法实施,环境保护部正在制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告诉公众如何参与环境保护,如何更好地发挥环保NGO的积极作用。

政府如何加强对环保NGO的管理?

整个社会的环境意识以及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对环保NGO推动环境治理的积极作用认识非常有限。

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是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体现了较为浓厚的政府管制色彩,如登记审批制、年检审批制等。

一些部门对环保NGO认识不清楚,对于民间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他们的意识大多还停留在改革开放初期,导致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组织权利和义务时出现严重失衡。同时,民间组织管理相对落后,根据社团登记规定,民间组织注册仍面临重重困难。

目前,我国实行的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人为地抬高了非政府组织合法注册登记的门槛,使许多非政府组织难以获得合法身份,过于严苛的准入制度也不利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在我国,随着生态环境治理的不断深入,环保NGO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公众支持环保NGO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环保NGO作为社会管理的“第三支力量”可以将分散的公民组织起来,整合社会资源,最终形成了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

对于政府如何加强环保NGO的管理,国内许多学者专家都提出自己的观点,比较一致的建议是,在对非政府组织科学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构建“创设备案制度,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的准入制度。登记与否并不是非政府组织获得合法资格的唯一前提条件,成立非政府组织除了登记之外,多了备案这个渠道。这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非政府组织登记之后取得的是法人资格,而备案无法获得法人资格。

业内有专家建议,修改社会团体的相关管理条例,从法律层面上明确社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

NGO 如何修炼内功参与决策?

统计显示,2005年底我国环保NGO总数约为2768个; 到2008年底在数量上虽然增加了771个,但同期却有46个环保NGO消失。

原标题:环保NGO要揽瓷器活儿还缺金刚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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