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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利用暗管渗井排污 行政拘留】
大连松木岛化工园区是全国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也是重点检查单位之一。园区内一家名为星原化学的企业曾多次被举报又屡教不改、屡罚不改,是环保部门的挂号单位。
4月22日,执法人员对这家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其私接暗管偷排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被抓了个现行。
据介绍,星原化学的违法行为十分恶劣,不依法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私自生产。新环保法实施前,由于处罚手段偏软,造成企业宁愿交罚款也不装污水处理装置。而有了新环保法,这类“滚刀肉”型的环境违法企业终于碰上了硬钉子。
此次是环境监察部门联合环境监测部门、公安部门一起执法,查明这家企业利用抽水泵将生产废水从企业污水池中抽出,通过软管向距污水池约10米处的一个管道井内排放,管道井用红砖砌成,未做防渗漏处理,废水最终渗入地下。
这是一起典型的私接暗管利用渗井排污的重大违法行为,企业对此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之前还有两次偷排行为。大连市环保局依法对其做出10万元行政处罚,并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相关法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超标排放污水 按日连续处罚】
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在“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中对全市排水大户进行排查,监察中发现瓦房店轴承动力有限责任公司污水涉嫌超标排放,经监测,总排口出水COD和氨氮均超标。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做出按应缴排污费两倍的行政罚款。
随后,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这家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监测数据显示,其污水总排口出水氨氮浓度仍然超过相应的排放标准。
这家企业的违法行为应适用新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罚款16万余元。
处罚后,企业触动很大,立即确定了整改方案,预计投入200余万元,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增加了污染治理工艺和环节,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的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有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后,明显感觉违法企业的整改积极性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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