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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大连环境执法模式改了

2015-07-22 09:22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粉尘排放超标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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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粉尘排放浓度超标 限制生产】

位于大连市金州新区的大连欣润华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玻璃生产企业,新环保法实施前,因其污染处理工艺不完善导致经常超标排放,多次被环境监察部门处罚。

“利剑斩污”行动开展后,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将其列为重点,实施监察和全面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其玻璃熔窑排放口粉尘排放浓度超标19.6倍。

依据新环保法,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除对其实施3万元行政罚款,还责令其3个月内限制生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近期,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将对这家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复查,如果仍然超标,将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和责令停产整治措施。

【相关法条】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原标题:看,大连环境执法模式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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