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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出台

2015-07-22 09:4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黄运关键词:生态环境排污权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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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已正式发布并开始施行,今后,贵州将就生态环境损害、森林资源的开发和保护问题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暂行办法》首次系统明确处罚损害生态环境行为,体现了贵州在积极探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问责,展示了贵州坚守环境质量底线的信心和决心。

作为明确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的问责办法,贵州把现有法律监督、纪律监督与问责监督有机结合,使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有了统一、规范的责任追究依据和标准。

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

贵州后发赶超的优势在于良好生态环境,必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是贵州的首要矛盾,加快发展是贵州的重点任务。然而,小康不是开着宝马喝污水,而是生态美、百姓富、企业强的平衡。贵州省委省政府提出,既要确立经济指标,又要完成环境指标,群众满意这些指标才是小康的基本要义。

经初步核算,今年上半年贵州省地区生产总值达4351.0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7%,增速比一季度加快0.3个百分点。特别是,服务业稳步发展,对经济增长贡献增强。全省旅游业保持较快发展势头,旅游总人数1.85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18.0%;实现旅游总收入1588.24亿元,增长21.5%。

以贵阳市为例,今年1~6月,贵阳市展会活动实现直接经济效益9.62亿元,综合经济效益72.15亿元。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贵阳共举办了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暨全球大数据时代贵阳峰会、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5年年会等各类展会活动196个(场),参会参展人数约160.9万人(次)。

大数据产业、旅游业、物流贸易和绿色金融的迅速发展,说明贵州的良好生态、优美环境对全国乃至全球的投资者都有着强大的吸引力。贵州清醒地意识到,自己后发赶超的优势就在于良好生态环境,而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必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4年,贵州获批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在全国率先探索欠发达地区立足自身优势转变发展方式的新道路,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积累经验。《暂行办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贵州省环保厅厅长熊德威在接受采访时说:“贵州的后发赶超面临一个很关键的选择,要走一条什么样的发展道路。也就是说,在加快经济发展的时候,如何处理好与环境之间相协调、相包容、良性互动的关系。”

他认为,出台《暂行办法》既是贵州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的需要,也是保护自身现有良好生态环境的需要。通过问责机制来约束决策者、监管者、企业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使这些人明白,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还有一把尺在衡量。

处罚损害生态环境行为

与中央精神保持一致,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延伸和补充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今年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在第六十八条从9 个方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规定。

为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和工作实际,贵州制定了《暂行办法》。

延伸阅读:

实行党政同责关键在落实

原标题:贵州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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