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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宣教:破解三大困境 构建三大体系

2015-08-13 10:1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刘茂峰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保事业环境宣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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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境宣教工作直接面向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是全国环境宣教体系的重要基石。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不同程度地面临着“三大困境”,制约着环境宣教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

职责困境。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我国环境宣教工作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也在不断变化,而在基层工作中,环境宣教往往又与其他环保职能工作相互交织、相互融合,很难明确界定具体职责。

如有的地方将环境宣教的外延不断扩大,只要涉及到宣传或教育方面的工作,一股脑儿划归宣教部门,甚至将公文写作、信息公开和生态市创建等也纳入宣教工作范围。相反,也有的地方将环境宣教工作内涵不断缩小,仅局限于每年组织开展几次宣传活动。

这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状况,让基层环境宣教工作无所适从、难取实效。

体制困境。基层环境宣教的机构建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环保部门主要领导的重视程度,而非来自于环境宣教发展的刚性需要。

截至目前为止,全国仍有很多地方没有独立的环境宣教机构,一些地方由办公室代行宣教职责,一些地方将环境宣教和法制、生态、科技等职能科室合并,一些地方虽然成立了独立的环境宣教机构,但编制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

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宣教工作在整个环保工作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造成了“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不利局面。

法治困境。我国先后制修订了上百部环保法律法规,但是环境宣教的立法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相关内容散见于各类环保法律法规之中,而且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居多,指导具体工作的条款少。

例如,新闻宣传如何收集素材、联络媒体、审核内容、公开发布,环保舆情如何监控、应对、回复,宣教工作如何策划、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都没有形成系统化、专业化的法定要求,基层宣教工作缺乏科学的程序规范和严格的标准评判,难以实施精细化管理和定量化考核。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是破解基层环境宣教工作困境的钥匙。“十三五”环境宣教工作规划,既要紧紧围绕新法新条款,着力搞好顶层设计,更要立足基层实际,构建“三大体系”,夯实环境宣教工作基石。

构建科学严谨的责权分工体系

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明确新形势下环境宣教工作职责,分类细化具体工作内容。

在环保系统内部,宣传教育是环保部门每个科室、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共同责任,而环境宣教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宣教工作高效开展,而非对所有涉及宣传教育的工作都事无巨细地大包大揽。

在社会层面,要科学区分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环境宣教职责,将环境宣教的工作重心放在发挥环保部门优势、整合社会资源上,调动各方力量,宣传普及环保知识,推动环保公益组织发展,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构建统一规范的机构管理体系

早在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就印发了《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对各级环境宣教机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具体执行情况参差不齐。

当前,迫切需要结合环保工作新形势,制定全国统一规范、切实可行的环境宣教机构建设标准,并督促各地切实执行到位,特别是对没有按照规范设置环境宣教机构的基层环保部门,要加大督查问责的力度,防止在机构建设这个基础性保障上出现“破窗效应”。

同时,应编制全国统一的环境宣教岗位责任书,明确列出环境宣教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定编定岗、定员定责,确保每一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构建高效完善的法治运行体系

严格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快推进环境宣教立法工作。

一方面要做好顶层设计,加快制定国家环境宣教基本法,从政府、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等各个层面,明确环境宣教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对资金投入、组织实施、社会参与、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规范,确保环境宣教工作依法开展。

另一方面要夯实制度基石,建立健全各项环境宣教工作机制,出台配套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推动基层环境宣教工作步入规范高效轨道。

作者单位:江苏省靖江市环境保护宣教中心

原标题:破解三大困境 构建三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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