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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故重污染场地应急修复的探索与实践

2015-08-14 10:56来源:中国生态修复网作者:刘建国关键词:场地污染污染场地修复应急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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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确定

污染场地修复必须首先确定修复要达到的目标,即回答“多干净才算干净”的问题。通常可采用的方法包括:(1)满足标准要求;(2)基于风险评估;(3)达到背景水平;(4)最优技术可达。

前已述及,该场地涉及的应急修复对象包括爆炸现场、排水明渠、地下排水涵管,需要处理的废物包括污染土壤、明渠底泥、涵管沉积物、NAPL及积存受污染水,不同修复对象需要达到不同的修复目标,清除出的土壤、底泥、沉积物等废物需要明确其管理属性。

爆炸现场及排水明渠:吉林石化11.13事故发生时,我国污染场地修复尚未起步,缺乏可以依据的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也未涉及硝基苯、苯胺和苯等特征污染物,因此不可能按照“满足标准要求”来确定修复目标。为此,在调研国外污染场地修复相关标准体系的基础上,考虑到该场地在近50年的化工生产活动中必然已经遭受一定程度污染的实际情况,主要采用了“基于风险评估”与“达到背景水平”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修复目标。爆炸现场及排水明渠污染土壤修复目标确定为:硝基苯<40mg/kg土壤干重;苯胺<100mg/kg土壤干重;苯<10mg/kg土壤干重。

地下排水涵管:地下排水涵管积存的水需要导排出来,底部的沉积物及四壁附着的NAPL需要全部清除出来。该涵管为市政雨排水管道,修复之后应满足市政雨排水管道的服务功能要求。基于此,确定其修复目标为:清除至涵管内目测没有明显的沉积物、附着NAPL及积水后,再用清水冲洗四壁,积水至涵管内原沉积物最大深度,浸泡24h后,水中硝基苯浓度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

污染土壤、明渠底泥、涵管沉积物:爆炸现场污染土壤、明渠底泥、地下涵管沉积物清除出来后,视污染程度按照危险废物或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当时实行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3-1996)中的鉴别项目并不包含硝基苯、苯和苯胺,但是清除出来的物质不可能全部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因此首先需要提出判定土壤、沉积物和底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同样采用“基于风险评估”的方法,参考当时正在制订中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3-2007)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硝基苯和苯的浸出毒性鉴别限值为:硝基苯>20mg/L;苯>1mg/L。实际执行过程中,将所有清除出来的管线沉积物、明渠底泥和超过修复标准的污染土壤均从严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因此其运输贮存及处理处置必须满足危险废物相关标准。

三、技术选择

查明场地信息,确定修复目标后,即可制定场地应急修复技术方案,包括沉积物及污染土壤清除、包装运输、处理处置方案。由于属于重大事故条件下应急修复,修复过程中必须严格避免安全事故和二次污染的发生,因此需要提出可行、可靠的全过程安全保障和污染防控措施。技术方案制定框架如图2所示。

图2 技术方案制定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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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突发事故重污染场地应急修复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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