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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数据是研判环境形势、预测变化趋势、评价治污效果以及解决紧迫环境问题的科学基础。多措并举,确保环境监测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十分必要。
环境数据失真造成的影响
影响对环境形势的准确研判。经济新常态下,在环境承载能力已达或接近上限的背景下,环境数据失真,容易引致对当前环境形势和未来发展趋势的错误判断。
错失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最佳时机。数据失真会掩盖亟须解决的环境问题,导致决策偏差并错过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损害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公信力。公众环境意识日益增强,数据失真会引起公众质疑,损害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公信力。
造成政府投资失效。
容易产生不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因数据造假而渔利,一些企业竞相效仿,会弱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助长造假之风。
现阶段环境数据失真的原因分析
近来,环境数据的“漂亮”与环境质量恶化之间的巨大反差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企业环保监测数据造假屡被曝光,环境数据失真饱受诟病。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动机来看,一是政绩观。受环境目标考核的影响,为获得更好的环境排名,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干预篡改数据。二是经济利益驱动。排污企业为降低处理成本,逃脱相关收费及惩罚,对监测设备“动手脚”或者瞒报数据等。三是投机心理。目前企业数据造假的违法成本较低,对数据造假没有处罚,即使被发现或曝光,企业的损失也不大,这助长了企业的投机行为。
从操作方式来看,一是对监测采样系统进行人为操作,降低了监测采样数据的代表性。如通过私接稀释装置、私设暗排口等方式,干扰破坏采样系统,从而使得监测数据朝对自己有利的方向改变。二是联合设备运营商,在监测设备上做文章,让自动监测成为“手动”。三是数据传输时修改有关参数,将不达标变成达标。
解决环境数据失真的相关政策建议
尽快出台环境数据质量管理办法,为环境执法提供更为细致的依据,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企事业单位也要追究法律责任。尽管法律上已对篡改监测数据行为有了明确规定,但缺乏相应实施操作办法。因此,应加快出台针对环境数据质量的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第三方监测运营商等相关方责任,建立对相关违法主体的黑名单制度,增强已有法规的实际操作性,切实打击数据违法行为。
完善数据的质量监控机制。一是加强监测和统计各环节的质量监控。制定针对监测和统计全过程的规范和标准,严格把控监测和统计的原始记录、数据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等环节,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二是引入第三方进行环境监测。在政府指定机构监测难度较大、覆盖范围不足和企业自我监测数据可靠性存疑的背景下,应加快引入专业化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在公平公正的竞争中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三是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利用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暗查等方式,切实加大对数据检查的力度和强度。
健全处罚与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伪造或篡改数据的违法成本。伪造或篡改数据往往是责任主体在充分权衡了相关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做出的选择,目前法律法规中对数据造假的处罚标准规定得较为模糊,现实中的处罚成本远远低于获得的收益。为杜绝这种现象发生,必须建立严厉的处罚与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包括政府、企业等相关责任主体虚报瞒报数据的处理和处罚力度。可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对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严于实际超标排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第一,尽快提高对排污企业数据造假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降低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逐步树立环境数据造假比违法排污成本更高的认识,消除篡改数据的动力。第二,切实建立起对政府主管部门等责任主体的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消除干预篡改数据行为。第三,引入第三方运营商并加强规范管理,对弄虚作假者,应及时予以曝光、取消资质、进行经济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按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
全方位提升数据监测的技术保障与管理水平。紧跟技术发展形势,加大投入,及时更新数据监测设施,提升监测的准度;同时完善数据在线监测设施关闭的自我报警机制,解决目前存在的数据监测设施关闭发现滞后问题。建立网上直报直传的管理系统。使用直报系统,能够及时地对数据进行追溯和复查,减少地方政府对统计与监测数据的干预。借鉴国际先进做法,不断改进环境统计与监测方法,避免出现因方法不适当引起的数据失真。
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多方参与的数据准确保障机制。一方面,构建政府指定机构监测、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以及公众监督的相互补充、相互制衡的数据准确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健全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在严格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企业技术诀窍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环境数据的公开程度,不断拓展环境信息公布内容。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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