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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察环保联手 立案处罚环境违法行为4000多起

2015-08-25 13:59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周雁凌 季英德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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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如何规范执法?

环境污染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对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等违规行为坚决追究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的开展,对山东省环保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对今年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记者了解到,在检察机关保障下,全省环保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大胆执法,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环境犯罪案件。同时,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环保部门认真履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监管,提高了环境执法监管的效果,维护了环保法律法规的权威。

今年以来,山东省环保系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环保大检查行动。期间,以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在大检查行动中主动与检察机关对接,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

山东省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山东环保系统“五项禁令”,全面公开环境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坚决依法依规移送检察机关、纪检部门追究责任。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职业化水平,山东省各级环保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程序,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用足、用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后督查、案件移送等执法监管手段,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做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

“今后,我们将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与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环保重大举措和工作进展情况,相互咨询环保领域重大、复杂、疑难及其他专业问题,研究解决工作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山东省环保厅政法处处长严卫对记者说。

为密切信息交流,山东省检察院与省环保厅还将通过政府专线网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办理情况的即时查询,检察机关也可通过平台实时、动态监督。对案情重大、复杂和影响较大的污染环境案件,双方将建立会商制度,及时进行会商咨询,必要时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同时,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沟通,并就有关情况随时进行协商交流。

检察环保怎样密切协作?

环保部门办理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环保部门配合卷宗审查及调查取证

为促进新《环境保护法》的顺利实施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山东省检察院与省环保厅在以往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规范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督促环保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环保部门要立足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作风、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全省环境污染的监督治理,着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发现环保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纠正;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对发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涉嫌犯罪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要及时作出逮捕、起诉决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环保部门应移送而不移送犯罪案件,或是对于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罚而未移送的,应当督促移送;发现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监督立案;发现司法机关不依法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环保案件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对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依法进行查处;针对监督发现的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和部位,加强分析研究,跟进预防措施,积极帮助堵漏建制,加强管理。

《意见》规定,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公安机关未受理且未说明理由的移送案件,要书面报告上级环保部门,同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对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落实。

《意见》还提出,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及时查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切实解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双方要进一步密切协作。环保部门办理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提供司法协助;检察机关办理涉及环境污染的相关案件,可以调阅环保部门执法卷宗进行审查,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环保部门应予以配合。

此外,双方还应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强宣传,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扩大环保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原标题:检察环保联手 司法行政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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