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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公众意见

2015-08-28 09: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产品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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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广东省法制办获悉,关于《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截至9月25日。送审稿提出,公共机构应采购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鼓励公共机构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应当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推动本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本省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司法、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分别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管理原则】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坚持节约能源资源、践行绿色低碳、保护生态环境;坚持科学管理、能源资源合理利用、勤俭节约;坚持统筹兼顾、综合运用管理节能、技术节能、行为节能手段;坚持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 【激励措施】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资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责任

第六条 【总体要求】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降低能源资源消费,减少、制止能源资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资源。

第七条 【管理制度】公共机构应当建立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加强对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巡视检查和维护保养,推行低成本、无成本的节能管理措施,强化日常节能管理。

第八条 【节能规划实施】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节能规划和节能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岗位责任】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资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资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等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 【计量器具配备和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实行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配备率应当达到要求。对用能状况应当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资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完整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台账,并按规定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一条 【能源审计】公共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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