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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公众意见

2015-08-28 09: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产品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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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资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资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 【限制性采购】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规定,采购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第十三条 【节能行为培育】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节能宣传和教育,增强工作人员依法节能意识,培养良好节能习惯。对单位用能状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对浪费能源资源的现象应当及时制止。公共机构应当制定绿色消费行为规范,推行绿色低碳行为模式,引导工作人员节约用能、低碳出行、文明就餐,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节能规划】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上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任务分解下达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下一级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五条 【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推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能源资源计量技术服务机制,指导、督促公共机构逐步完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

公共机构配备和使用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能源资源消费监测、统计】实行能源资源消费监测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利用现有能源资源消费监测平台,加快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监测体系建设,对本级及所辖下级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实施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科学统计本级及所辖下级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加强能源资源消费数据审核分析,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七条 【能源资源消耗定额】实行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及所辖下级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用能类型及特点,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定额,逐步实施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确定能源资源消耗支出标准。

能源资源消耗定额应当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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