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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公众意见

2015-08-28 09: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产品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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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实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未如实记录能源资源消费原始数据,或者未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资源消费定额使用能源资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能源资源管理岗位,未实行能源资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八)拒绝或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

第三十三条 【人员罚则】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能。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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