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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公众意见

2015-08-28 09: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产品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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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快制定推进社会节能服务机构参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级公共机构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公私合营等方式实施综合节能改造。

第十九条 【节能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会同同级节能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并将节能监察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资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能源资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

(九)节能产品、设备采购和使用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条 【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中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技术节能的作用。

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节能服务机构等合作,及时发掘、征集、推广应用适合本地公共机构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以及新的能源资源管理机制和模式。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筑节能管理】实行公共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需审批、核准的公共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积极推广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化,公共机构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鼓励公共机构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应当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机电设备运行管理】公共机构空调、电梯等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规定,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非工作时间应当及时关闭空调设备,季节交换期间,应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非工作时间应当合理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提倡办公场所3楼以下不使用乘客电梯,高层电梯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不乘坐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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