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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公众意见

2015-08-28 09: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产品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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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办公节能管理】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办公设备巡视检查制度,加强办公设备用电管理,减少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

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能源资源消耗。

第二十四条 【重点部门部位节能管理】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设备机房、特种设备、地下停车场、锅炉房等场所用能状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在保障系统、设备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五条 【食堂用能管理】公共机构食堂应当使用节能灶具和设备,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实行合理用餐,防止食品浪费,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利用。

第二十六条 【节水管理】加强节水管理。优先采用节水型器具,加强供水管网和设备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并定期对本单位用水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水浪费现象。鼓励公共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和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利用。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建立严格的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和节油管理:

(一)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新能源车辆,按规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老旧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公务车辆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油耗,实行单车油耗核算;

(三)制定公务车辆节能驾驶规范,避免公务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减少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支出,降低公务车辆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资源整合】推进政府机关办公用房调配和使用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和集约使用,提高利用效率,减少能源资源消费,降低运行成本。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全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三十条 【社会监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法规政策,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罚则】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能源资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落实。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规制罚则】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予以通报,有关机关对其负责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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