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评论正文

修订后的《大气法》能否解除“心肺之患”?(附全文)

2015-08-31 08:18来源:新华社作者:崔静 杨维汉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环境燃煤污染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信息公开奖励举报

环境信息公开,是最有效的“防污剂”。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法律同时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此外,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的权利方面,法律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法律通过更多手段推动环境信息公开,让公众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助于降低环境保护管理成本,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实效。

附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原标题: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能否解除“心肺之患”?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防治法查看更多>大气环境查看更多>燃煤污染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