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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从治标到治本

2015-08-31 08:28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姜洪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燃煤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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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利器:重典处罚不设上限,按日处罚重拳出击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环保领域长期存在的顽疾,大气环保领域也是如此。新法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这些规定,对违法单位来说是两记重拳。

新法取消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环保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变为按倍数计罚,体现重典治霾原则、威慑污染行为。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法律对处罚规定很明确,但如果违法单位就是拒不改正怎么办?“按日计罚”!让违法单位整改措施拖得越久损失越大。新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标排放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的、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违法单位,收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记者发现,“按日计罚”是修改后环保法首次明确的处罚方式。号称“史上最严”的修改后环保法今年1月1日施行后,30余省份相继开出“按日计罚”的首张罚单。环保部8月5日通报了今年上半年环境监管执法“成绩单”,统计显示,上半年全国共检查企业62万余家次,责令停产15839家,关停取缔9325家,全国实施“按日计罚”涉罚金逾2.3亿元。实践证明,按日计罚上不封顶,有效威慑环境违法单位,消除其侥幸心理,督促彻底整改。相信随着更多环保领域引入并实施“按日计罚”,环保执法将更加得心应手。

治理“车轮上的污染”,鼓励停车三分钟“熄火”

新法在治理“车轮上的污染”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比如,鼓励停车三分钟“熄火”,明确规定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新法还规定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是否应对机动车限行进行授权,是审议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草案二审稿曾规定,省级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在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授权省级政府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太大,会影响流通,分割统一市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在新法中,对机动车限行进行授权的规定已经被删除。

但这并不意味着限行措施将无法可依,可任性而为。修改后立法法,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了规范,限行、限购等行政手段已不能任性。地方采取机动车限行等措施,只能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此外,为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新法还规定了方便公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等具体措施。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的权利方面,法律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环境信息公开,是最有效的“防污剂”,让公众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助于降低环境保护管理成本,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实效。

徒法不足以自行。新法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关系到大气环境治理的实效,更将检验立法成色。大气治污,再次出发。

原标题: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从治标到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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