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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天价环保赔偿案的标杆意义

2015-09-17 08:52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卢志坚 简繁关键词:环保部门环境修复费用环境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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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检察探索

2014年9月10日,经泰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泰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由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的泰兴“12˙19”重大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常隆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元,成为迄今为止我国环保领域赔付额最高的民事赔偿,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一审判决后,常隆公司等4家企业不服,向该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多次批示,迅速全面了解研究案情,认真做好二审出庭准备,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监督职能。

2014年12月4日,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泰兴“12˙19”重大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的二审成为刚成立的该省高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庭审理的第一案,由该省高级法院院长许前飞担任审判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等人出席二审法庭,发表出庭意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庭审吸引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数十家媒体旁听采访。

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由6家化工企业共同承担1.6亿余元的环境修复资金,基本采纳了该省检察院意见,同时创造性提出允许企业在自行实施技术改造的基础上,向法院申请在40%额度内抵扣赔付金额。

“这是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太好了,具有很好的示范性。”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这样评价。南京大学法学教授邱鹭风则认为,“此案具有标杆作用,由公益机构出来诉讼,并且得到检察院支持,说明我们国家对环保的重视程度已经落实到司法实践当中了。”

陈学东认为,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规定的出台和“史上最严环保法”的实施进行了必要的“暖场”和“铺垫”。

链接

2013年始,江苏率先在全国探索建立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

2013年9月,泰州市检察院与市环保、法院、公安等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通过开展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调,环保部门在此案中对危险废物、损害结果取证和鉴定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支持。最终促成赔付额最高的“12˙19”重大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成功办结。

原标题:江苏泰州:天价环保赔偿案的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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