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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天价环保赔偿案的标杆意义

2015-09-17 08:52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卢志坚 简繁关键词:环保部门环境修复费用环境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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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苏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规范该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

图为泰兴“12.19”环境污染案二审开庭现场

     “在江苏检察机关探索公益诉讼之路上,赔偿额1.6亿余元的泰兴‘12˙19’环保公益诉讼具有标杆意义。”该省检察院民行处处长陆军告诉记者,此案先后被最高检公布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并被写入2014年“两高”工作报告。

媒体曝出惊人内幕

“案件线索来源于媒体的曝光。”时任泰兴市检察院检察长蔡红卫介绍,2012年冬,江苏卫视根据泰兴当地群众的举报,经过深入采访,于同年12月19日播出了《泰兴疯狂槽罐车工业废酸偷排长江连续多年》的新闻。

报道很快被多家媒体转载,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也引起了检察机关的关注。在泰州市检察院的直接指挥下,该院第一时间介入调查。随着调查深入,一个惊人的内幕被揭开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将生产产生的2.5万多吨副产酸以每吨1元的价格“出售”或者直接交付的方式,提供给泰州市江中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同时给予每吨20元至100元不等的补贴,这些工业副产酸被直接倾倒入如泰运河和古马干河,而这两条河直接通向长江。

2013年正月初九,泰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周剑浩带队到泰兴指导办案。针对环保类案件往往牵涉刑事、民事、渎职的情况,办案指导组当时就确定了“三检合一”的办案思路,即在检察引导侦查、监督泰兴公安履职的基础上,“以事立案”,追查案件背后是否有渎职行为;除了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上游6家化工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

环境修复费用该如何计算

“办理‘12˙19’案件中,在民事案件中我们遇到三个难题,一是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二是解决损害结果的认定问题,三是解决修复费用的计算问题。”时任泰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学东介绍。

由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检察机关或环保部门可以作为原告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泰州市检察院经与环保部门协商,决定以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这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就迎刃而解。

是否存在损害结果是本案的关键,直接关系到民事公益诉讼能否追究赔偿责任。2014年4月,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出具评估报告,确定倾倒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范围,正常处理这些废物需要花费人民币3660多万元。泰州市检察机关根据这个报告以及专家辅助人意见,明确提出河水的自净修复功能不等于倾倒废液没有造成环境损害,本案中环境损害客观存在、不可逆转,需要用替代修复方案对地区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解决修复费用的计算是本案的焦点。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是确定本案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的关键。泰州市检察院经向鉴定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了解,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及附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规定,地表水污染修复费用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原则,迅类地表水的污染修复费用为虚拟治理成本的4.5至6倍。检察机关按照虚拟治理成本3660多万元的4.5倍,计算得出本案环境修复费用为1.6亿余元。

陈学东介绍,与传统的处理方式相比,这种计算方法提出了一个“还生态环境以生命应有的形态”的概念。被污染的水域实际上是一个小型生态系统,其中包括水体、水中生物、河床、岸边植被,以及依赖于河流生产生活的人的各种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

原标题:江苏泰州:天价环保赔偿案的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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