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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2015-09-25 09: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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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第三方治理项目各项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对采用PPP模式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引入第三方专业智力机构,从项目可行性、财政负担能力、公众意愿和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公正客观评估论证,同时积极借鉴物有所值的评价理念和方法,与传统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按照项目全生命周期评估,确保采用PPP模式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

(九)推进落实第三方治理责任约束机制。

1明确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鼓励排污单位选择规范、专业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为其服务,并对第三方治理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2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以及合同,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因服务不善造成环境污染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规范的委托治理合同,明确委托事项要求、双方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赔偿补偿机制等,依法保护相关方权益,避免责任推诿。

4通过履约保障金(保函)、担保、调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约保障和监督机制。加大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银行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工程履约保函提供的反担保力度。鼓励引导信用能力强、管理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直接为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企业合作提供工程履约担保。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建厅、金融办)

(十)推进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运行。

1对环境公用设施,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定地域歧视性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的环境公用设施项目,要参考本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对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类项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公共财政支付水平与治理绩效挂钩。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中标价的调整周期、调整因素和启动条件等。

2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诚信考核机制及退出管理办法。建立第三方治理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立第三方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和信用评价制度,并通过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发布相关信用信息。定期对评价中发现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限期整改,评价结果与第三方信誉等级、费用支付和价格调整挂钩。

3统筹好公益性和经营性关系,对项目经营者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作出限制性约定,不得随意转让。制定完善环境污染及治理应急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保障公共环境权益。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工商局)

(十一)推进建立完善第三方治理监管体系。

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严格执法,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依托省环境保护行业协会组织、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等,开展技术咨询、业务培训、案例分析、能力评价、绩效评估、信用评级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约束机制,促进优胜劣汰,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社会发布已正式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落实情况。督促第三方治理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受委托实施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建设、运行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推动建立开放、规范、有序、良性竞争的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建厅)

原标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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