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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加之近期经济下行压力的加重,越来越多的工业企业面临破产的境况。
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破产法》、《环境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期间应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相应的环境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但是,环境污染本身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有些企业的环境污染事故往往无法在短期内显现,有时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会发生。这就出现了依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无法治理的一个漏洞,即破产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如何追究的问题。
2013年6月19日《“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其最鲜明的特点是降低了入刑门槛、明确了定性标准。2015年1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成为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律。2015年8月29日,一部被称为符合实际需要的专项环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表决通过,条文从66条增加到129条。
越来越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折射出我国企业污染的严重性以及环保工作的重要性。那么,在诸多法律的实施下,破产企业遗留的环境问题是否能迎刃而解呢?
破产企业存在哪些环境问题?
在寻求解决方案之前,我们必须弄清楚破产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企业破产只是正常生产的停止,但企业的污染并没有终结,可能会给环境造成以下几方面污染:
一是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中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若对这些原材料、半成品处置不当,将对环境造成污染;二是企业生产时排放的废弃物因无人管理,易造成二次污染,如废弃物是危险废物其危害性更大;三是在企业破产后,法院要对其实施财产清算行为,会对其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拆除。一些污染企业的设备清洗、厂房清扫等极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破产企业还可能与环保部门存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一是企业拖欠的排污费。二是污染严重、需要治理的企业,向环保部门申请且获得环保贷款尚未还清。三是企业在破产之前的行政处罚罚款未缴。这些经济问题也是破产企业遗留并需亟待解决的问题。
环保部门如何应对?
当企业即将停产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环保部门应采取以下几个措施来应对:
一是对破产企业污染源要进行全面的调查、登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向清算组索取破产企业现存的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和数量的财产清单,并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和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防污对策与建议,拟定有效的管理方案;二是对破产企业设备、厂房的拆除要进行现场监督。尤其是对一些化工生产设备等的拆除,应当有专业人员在现场指挥,环保部门也应在现场监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是对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转移要进行跟踪检查。要弄清有毒有害物品的转移去向,接受单位是否有处置能力。四是对破产企业所拖欠的排污费和未偿还的环保贷款要进行全面的核定。
怎样解决破产企业环境问题?
1,修改企业清算规定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清偿顺序做了规定,却没有就破产公司环境债权清偿顺序和优先清偿做出规定,只能按照普通债权的规定获得清偿,一旦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债权,公司的环境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只能由国家和社会为其埋单。
因此,在立法时如果将环境债权清偿及其顺序予以明确规定,这样执法人员会有法可依,政府和社会也会减轻负担。
此外,可以分配一部分财产作为企业环境债权清偿的财产,数额可根据企业的环境危险系数、偿债能力以及是否发生过环境侵权行为来确定。
2,延长企业环境民事责任主体资格
我国法律可以借鉴美国立法经验,参照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公司法》中确定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在破产后的存续期限,该存续期限可规定为3年。
此外,环境侵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害有其自身隐蔽性、耗时长、涉及范围广等特点,为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应规定更长的诉讼时效。因此建议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最长时效期间为50年,从受害人症状完全暴露的时间起计算。
3,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对于主体的界定,建议将生产者认定为责任延伸的首要承担主体。对于范围的界定,建议我国首先在电子、家电和移动通信设备等领域引入生产责任延伸制度。对于履行责任的形式,生产者首先应承担源头预防责任。
4,环保部门介入企业破产清算
环保工作并非环保一个部门能够完成,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与其他部门联合。根据新环保法以及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破产企业环境债权不能顺利清偿的,可以移送公安部门,强制执行。此外,在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时,法院应邀请环保部门进入到清算小组中,污染严重的企业环保部门早期介入尤为重要。
由此看来, 市场经济下企业破产会导致一系列的环境问题, 如何妥善解决这类问题, 不仅要从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入手, 更重要的是要从环保法和相关法律立法上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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