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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的法律解构

2015-10-02 09:14来源:PPP项目争端解决作者:许永东关键词:PPPPPP项目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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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04年3月,原建设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实施特许经营适用该办法 。

此次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形式审议通过的这份政府规章,其效力显然比一般以部委令的形式颁布的行政规章效力要高。一方面,新办法总结了自2004年以来到到2015年十多年时特许经营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经验教训;另一方面,旧办法是原建设部颁布的,适用范围仅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而此次新办法的范围涵盖了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各方面。并且,总结了2004年以来各级政府特别是国务院、各部委在清理BT项目中和重构PPP架构下取得的经验教训。是国家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全局角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及特许经营进行的一次系统化制度设计。

新办法以下几个方面更加明确:一是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二是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三是完善特许经营价格或收费机制,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四是允许对特许经营项目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五是严格履约监督,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吸引和扩大社会有效投资。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新办法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应适用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该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新办法第51条也规定,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是迄今仅见的对PPP项目性质及PPP合同性质的法律规定。

综上,PPP模式从正式提出到全国兴起不过一年多的时间,但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却有上百份之多。且政出多门,各部委对一些关键问题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在理论界对合同的法律性质也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厘清思路,认定性质,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是我们面对这类新问题的第一要务。有效的梳理PPP的前世今生,剖析PPP的政策和规范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能够为我们正确认识PPP的法律性质和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提供一个独特的视角。

作者:拓维首席合伙人许永东

原标题:PPP模式的法律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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