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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10-08 14: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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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HJ/T194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6对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表5所列的分析方法执行。

5.7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保管理措施的依据。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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